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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 发布日期:2020-06-05 08:54

  • 来源: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文件精神,努力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我区向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迈进,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物流、商业、融资租赁、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
  (二)优化土地等重要资源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投资促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等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落实我区已出台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项目建设用地、环保、财税、金融、用工、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国家和我区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振兴规划政策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同等适应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法定认定时间要求,缩短认定时间,认定部门自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区内中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支持联合申请设立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认定。依托研发平台向各主管部门申报能力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资助。
  (七)制定广西服务外包发展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区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符合申报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条件的市要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科技主管部门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倾斜,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二、引导外资投向“两区一带”和“千亿元产业”
  (八)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北部湾经济区、桂西资源富集区和西江经济带,支持外资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鼓励外资参与“千亿元产业”和新兴产业振兴发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及配套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广西境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方面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十一)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广西再投资,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
  (十二)鼓励东部地区与我区的开发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在现有的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园区。
  (十三)完善自治区和各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突破口,积极推动利用外资发展加工贸易,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工业化水平,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四、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区内A股上市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中遇到的项目环评、产权确认、土地征用、行政收费等问题,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外资企业倾斜。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外商扩大投资额,增加资本金。对增资扩股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市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广西企业到境外上市。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并积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上市协调推进工作。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提高上市外资企业再融资能力,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八)鼓励外资银行到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加快推进我区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资银行、国外投资者到我区设立、参股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九)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
  (二十)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区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五、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二)严格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须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外资公司设立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十四)下放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自治区将部分商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经营方式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
  2.经营商品不涉及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钢铁、汽车、成品油、粮食、棉花、食糖、药品、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销售。
  3.零售企业单个店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4.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二十五)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其他项目属自治区级审批的,实行即报即审,在法定的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时间;属国家审批的,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向上级汇报并争取通过国家审批。
  (二十六)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
  1.逐步在全区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2.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
  3.进一步完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实行并联审批。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时间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同意后,各项目审批部门可并联开展项目非法定互为前置事项的各项前期工作。
  六、切实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二十七)积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解决项目用地、项目建设、员工招聘、产品进出口、融资贷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的良好发展。
  (二十八)规范和促进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省级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规定,自治区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由开发区辖区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由开发区辖区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使授权银行进一步向县域扩展;加大对一线服务柜台业务审批权限的授权,在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能当场办结的给予当场办结;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进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金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三十)优化海关监管服务。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降低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资格门槛,大力推行区域通关模式,外资企业可自主选择报关海关和货物进境口岸,有效降低通关成本,提高物流速度。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进口量大、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可派员驻点监管。在业务量大、条件许可的海关监管现场设A类外资企业专用通道,优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十一)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分类管理、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监管和通关模式,深化跨区域快速通关方式的应用,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通关效率。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十三)抓好关键环节,加强招商引资。转变招商方式,突出“请进来”招商、产业集聚区招商、专业对口小分队招商。坚持立足东盟、台港澳、面向欧美的原则,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外商投资环境不断改善。
  (三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关注新开工单位情况,主动上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将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等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工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树立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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