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30 16:46
来源:防城港市司法局
附件: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防城港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和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海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的,由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擅自摆卖兜售物品,擅自堆放物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环境卫生,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
(二)擅自堆放物料。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防城港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和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海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的,由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擅自摆卖兜售物品,擅自堆放物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环境卫生,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
(二)擅自堆放物料。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