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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人才特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防人才通字〔2013〕6号)

  • 发布日期:2020-12-06 09:20

  • 来源: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人才特区(以下简称“东兴试验区人才特区”),根据《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防发〔201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统筹推进人才资源开发

第一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

(一)加大现有人才培养力度。每年选派50名左右县处级干部、200名左右科级以下干部参加短期培训班;选派100名左右人才到先进城市进行中长期培训;选派500名左右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以及基层、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进行实践锻炼;选派100名左右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高级研讨班;选派50名左右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到国内外进行对口专业培训。

(二)每年组织1次以上外出招聘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现场招聘会。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创新人才引进办法。对“985”高校或优势学科专业,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确定引进人选。对自愿申请或实名推荐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选调引进。

(三)对各类优秀人才,做到专才专用,人岗相宜。对优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各种人才选拔评选活动。重视培养和推荐优秀高层次人才代表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支持高层次人才到人大、政协、政府咨询部门以及科技、人才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直属单位兼职或任职。

第二章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条建设人才大厦

采取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集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高端智力支持、信息交流等全方位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基地,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减免费用的使用场所。

第三条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园

(一)社会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园和产业园,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奖励。

(二)对在东兴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三)对引进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的原始创新项目,或在东兴试验区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在东兴试验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扶持的,经认定后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领域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首次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达到500-1000万元的,在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上缴额给予奖励;首次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不足20万元的,按实际上缴额给予奖励。

(五)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年纳税总额(地方分享部分)超过100万元或实际融资超过2000万元,以及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留学回国人员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创业奖励。对留学回国人员企业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属于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鼓励建设产学研平台

(一)对在东兴试验区范围兴办高等院校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承担,可实行行政划拨。对校地合作建设并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奖励。

(二)对注册地和研发总部均在东兴试验区的法人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资助;获得自治区发改或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法人企业和机构,给予创建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注册地在东兴试验区的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获得国家认可资质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较大贡献的,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平台,其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享受“聚才扬帆”计划“1+5”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等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加大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一)对成功转化的国家重点科技成果项目人才团队,经评估后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资助。对能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团队,经审批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资助。

(二)提供人才融资项目对接。组织科技企业、创业人才与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融资项目对接,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投资和理财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仓单质押等信贷创新产品。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银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鼓励银行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对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的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25%部分,由政府与银行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全市安排资金上限为300万元。若贷款按协议正常得以偿还,银行需退还政府所配比的一般准备;反之,若无法偿还,由政府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四)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成立1-2家国资担保公司作为科技金融的担保公司,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进行有效担保,承担嫁接科技企业与金融支持的桥梁。

(五)探索建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股权登记托、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企业信用服务、各类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功能。

第六条建立中国—东盟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中心

(一)建设中国—东盟国际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与区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吸引集聚东盟人才参与东兴试验区建设。

(二)探索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合作机制,选择东盟或其他区域知名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合作基地。

(三)加强与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留学人员联谊会等合作,为人才引进培养、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四)成立引进人才沙龙,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搭建人才互助交流平台。

第三章实行人才特别优惠政策

第七条创新创业扶持

(一)对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人才,经认定后,其无形资产可100%参与入股。

(二)领军人才(团队)带科技成果来东兴试验区创业发展,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50—200万元额度不等的创业资助。

(三)人才创业项目经认定后三年内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资金。

(四)对在东兴试验区取得并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包括子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资助金额,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东兴试验区创新创业,在5年期限内保留原有编制、享受原身份有关社会保险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期限内经个人申请,可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财税金融扶持

(一)人才创办创新型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可享受纳税预约、咨询等“绿色通道”服务,优先予以办理。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年度依法缴纳地方税收(地方分享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本市领取的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人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按当年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和广西强优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参照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6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东兴试验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跨境经济合作区人才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第九条人才成长扶持

(一)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序、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服务完善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及国际化社区。

(二)对入选高层次领军人才的,3年内免收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租金。对引进的博士、“985”高校硕士,在个人购买住房之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免费过渡性住房。

(三)对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部专著(署名排第一位、省级以上出版社)予以一次性2万元奖励。申报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或工程技术专项研究成功的(署名排第一位或通讯作者),按该课题获上级课题经费补助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从事产学研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的人才,暂不具备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经评估后可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享受高一级职称福利待遇。引进的境外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解决待遇问题。

(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对在东兴试验区工作纳税的境外人才,凭居住证可免工作签证;境内外人才凭居住证可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地户籍人员待遇。

(六)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一个月后,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即可申请贷款。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可贷限额的两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保留6个月还贷余额并正常还贷1个月后便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并可同时享受按年冲还贷。商业住房贷款的(不含组合贷款)自购房之日起,按还贷凭证可每年一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按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提取。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每三年开展一次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贡献奖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人才特别贡献奖和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奖评选活动。对为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章政策待遇审批程序

第十条审批实行分级分类进行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1.申请创新创业园区奖励的;

2.申请产学研平台资助或奖励的;

3.申请兴办高等院校的。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兼职创业的;

2.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的;

3.申请人才奖励的。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事项

1.申请高层次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的;

2.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生活补助补贴的;

3.申请个人所得税和学术专著出版奖励的;

4.申请在职进修提升学费补助或奖励的;

5.申请设置特聘岗位或享受高一级职称福利待遇的;

6.申请高层次人才困难帮扶的。

(四)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1.申请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财税金融和场所扶持、科技奖励的;

2.申请创新创业融资担保补贴或损失补偿的;

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创业扶持、创业项目资助的;

4.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

5.申请居住证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通过造假手段或虚报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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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2-06 09:20
  • 来源: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人才特区(以下简称“东兴试验区人才特区”),根据《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建设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防发〔201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统筹推进人才资源开发

第一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

(一)加大现有人才培养力度。每年选派50名左右县处级干部、200名左右科级以下干部参加短期培训班;选派100名左右人才到先进城市进行中长期培训;选派500名左右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以及基层、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进行实践锻炼;选派100名左右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高级研讨班;选派50名左右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到国内外进行对口专业培训。

(二)每年组织1次以上外出招聘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现场招聘会。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创新人才引进办法。对“985”高校或优势学科专业,且符合我市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确定引进人选。对自愿申请或实名推荐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选调引进。

(三)对各类优秀人才,做到专才专用,人岗相宜。对优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各种人才选拔评选活动。重视培养和推荐优秀高层次人才代表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支持高层次人才到人大、政协、政府咨询部门以及科技、人才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直属单位兼职或任职。

第二章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条建设人才大厦

采取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集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高端智力支持、信息交流等全方位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基地,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减免费用的使用场所。

第三条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园

(一)社会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园和产业园,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奖励。

(二)对在东兴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三)对引进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的原始创新项目,或在东兴试验区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在东兴试验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扶持的,经认定后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领域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首次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达到500-1000万元的,在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上缴额给予奖励;首次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不足20万元的,按实际上缴额给予奖励。

(五)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年纳税总额(地方分享部分)超过100万元或实际融资超过2000万元,以及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留学回国人员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创业奖励。对留学回国人员企业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属于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鼓励建设产学研平台

(一)对在东兴试验区范围兴办高等院校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承担,可实行行政划拨。对校地合作建设并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奖励。

(二)对注册地和研发总部均在东兴试验区的法人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资助;获得自治区发改或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法人企业和机构,给予创建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注册地在东兴试验区的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获得国家认可资质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较大贡献的,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平台,其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享受“聚才扬帆”计划“1+5”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等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加大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一)对成功转化的国家重点科技成果项目人才团队,经评估后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资助。对能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团队,经审批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资助。

(二)提供人才融资项目对接。组织科技企业、创业人才与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融资项目对接,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投资和理财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三)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仓单质押等信贷创新产品。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银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鼓励银行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对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的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25%部分,由政府与银行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全市安排资金上限为300万元。若贷款按协议正常得以偿还,银行需退还政府所配比的一般准备;反之,若无法偿还,由政府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四)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成立1-2家国资担保公司作为科技金融的担保公司,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进行有效担保,承担嫁接科技企业与金融支持的桥梁。

(五)探索建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股权登记托、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企业信用服务、各类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功能。

第六条建立中国—东盟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中心

(一)建设中国—东盟国际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与区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吸引集聚东盟人才参与东兴试验区建设。

(二)探索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合作机制,选择东盟或其他区域知名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合作基地。

(三)加强与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留学人员联谊会等合作,为人才引进培养、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四)成立引进人才沙龙,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搭建人才互助交流平台。

第三章实行人才特别优惠政策

第七条创新创业扶持

(一)对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人才,经认定后,其无形资产可100%参与入股。

(二)领军人才(团队)带科技成果来东兴试验区创业发展,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50—200万元额度不等的创业资助。

(三)人才创业项目经认定后三年内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资金。

(四)对在东兴试验区取得并获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包括子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资助金额,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东兴试验区创新创业,在5年期限内保留原有编制、享受原身份有关社会保险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期限内经个人申请,可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财税金融扶持

(一)人才创办创新型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可享受纳税预约、咨询等“绿色通道”服务,优先予以办理。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年度依法缴纳地方税收(地方分享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本市领取的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人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按当年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和广西强优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参照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6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东兴试验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跨境经济合作区人才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第九条人才成长扶持

(一)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序、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服务完善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及国际化社区。

(二)对入选高层次领军人才的,3年内免收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租金。对引进的博士、“985”高校硕士,在个人购买住房之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免费过渡性住房。

(三)对出版个人学术专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部专著(署名排第一位、省级以上出版社)予以一次性2万元奖励。申报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或工程技术专项研究成功的(署名排第一位或通讯作者),按该课题获上级课题经费补助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从事产学研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的人才,暂不具备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经评估后可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享受高一级职称福利待遇。引进的境外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解决待遇问题。

(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对在东兴试验区工作纳税的境外人才,凭居住证可免工作签证;境内外人才凭居住证可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地户籍人员待遇。

(六)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一个月后,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即可申请贷款。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可贷限额的两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保留6个月还贷余额并正常还贷1个月后便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并可同时享受按年冲还贷。商业住房贷款的(不含组合贷款)自购房之日起,按还贷凭证可每年一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按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提取。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每三年开展一次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贡献奖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人才特别贡献奖和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奖评选活动。对为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章政策待遇审批程序

第十条审批实行分级分类进行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1.申请创新创业园区奖励的;

2.申请产学研平台资助或奖励的;

3.申请兴办高等院校的。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兼职创业的;

2.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的;

3.申请人才奖励的。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事项

1.申请高层次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的;

2.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生活补助补贴的;

3.申请个人所得税和学术专著出版奖励的;

4.申请在职进修提升学费补助或奖励的;

5.申请设置特聘岗位或享受高一级职称福利待遇的;

6.申请高层次人才困难帮扶的。

(四)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1.申请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财税金融和场所扶持、科技奖励的;

2.申请创新创业融资担保补贴或损失补偿的;

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创业扶持、创业项目资助的;

4.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

5.申请居住证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通过造假手段或虚报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