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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登记程序

  • 发布日期:2016-07-05 22:55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4.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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