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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0 16:14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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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便利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3.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4.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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