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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操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18-12-12 10:49

  •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操作规程

 

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需要4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积金业务办理,第二个环节是受托银行签订合同,第三个环节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第四个环节是公积金心放款环节。总办理时限26个工作日:第一个环节公积金中心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第二个环节受托银行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第三个环节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第四个环节公积金中心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一、      楼盘贷前调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需项目开发商向公积金申请《阶段性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报告》,提供相关材料,并批准通过,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开发商提供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现房提供);

7.中心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二)楼盘调查

1. 综合科(稽核法规室)、各办事处、管理部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材料

1)对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对照,对原件的盖章进行审查,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查看资料上有关部门规定的有限期限,确定楼盘资料是否有效。

2)楼盘开发的合法性调查。调查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确定该楼盘土地使用是否经批准,工程建筑时间是否在有效期间内,建筑物的结构是否与规划许可证相符,从而确定楼盘的开发是否合法。

3)楼盘销售的合法性调查。通过调查楼盘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确定楼盘的销售是否经当地政府房管部门批准。

2.现场核实调查

在对楼盘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还应当楼盘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调查核实楼盘工程进度。

(三)撰写楼盘调查报告

综合科(稽核法规室)、各办事处、管理部根据楼盘开发商提供申报材料和现场调查后,负责撰写调查报告。

(四)楼盘调查报告的审核和审定

楼盘调查报告经贷款业务部门(管理部、办事处)副职、负责人初审,报业务分管领导复审、中心主任审定。

(五)楼盘信息的系统录入、复核与审核

1.楼盘贷前调查岗对新增楼盘进行管理,完成新增楼盘的信息录入以及档案扫描;

2.业务部门(管理部、办事处)副职对新增楼盘录入信息的复核;

3.业务部门(管理部、办事处)负责人对新增楼盘录入信息的审核。

二、      贷款业务办理

贷款业务有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自建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共4种类型。

(一)一手住房贷款

1.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自愿缴存人员已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的。

2)应在购房合同备案3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当个贷率达到或超过90%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北海、钦州、海口、儋州、茂名、阳江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恢复办理。

3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每个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次,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20%的首付款;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30%的首付款。

6贷款楼盘经公积金管理部门贷前调查,确认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其他共有人除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两份,格式由中心提供)外,根据个人婚姻状况出具: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③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5)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2份);

6)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7)异地贷款职工提交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申请人只能提供1份原件的,信贷员扫描并多复印1份存档)

8)本人储蓄卡(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9)外地户口需办理《居住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受理初审岗、复审岗、审批岗

受理与初审岗:计划信贷科(含各委托银行派驻人员)、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信贷员。

复审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复审员。

审批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审批员。

4.办理时限

三级审批在7个工作日完成。

5.办理流程

①受理与初审岗贷款申请、初审②复审岗贷款复审③审批岗贷款审批

进入第二个办理环节: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6.审核要点

6.1受理与初审岗审核内容:

1)初审内容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

②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发票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

③贷款抵押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

④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⑤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⑥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查询。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2)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准表》,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建议,连同申请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6.2复审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

①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交贷款批准人;

②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6.3审批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2)出具审批意见:

①准予贷款,告知贷款初审人通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②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二)二手住房贷款

1.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自愿缴存人员已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的。

2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75%时,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北海、钦州、海口、儋州、茂名、阳江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恢复办理。

3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每个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次,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20%的首付款;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30%的首付款。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其他共有人除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两份,格式由中心提供)外,根据个人婚姻状况出具: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③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两份);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8)首期付款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9)抵押评估(确认)书(原件两份);

10)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11)异地贷款职工提交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原件一份);

12)外地户口需办理《居住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受理初审岗、复审岗、审批岗

受理与初审岗:计划信贷科(含各委托银行派驻人员)、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信贷员。

复审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复审员。

审批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审批员。

4.办理时限

三级审批在7个工作日完成。

5.办理流程

①受理与初审岗贷款申请、初审②复审岗贷款复审③审批岗贷款审批

进入第二个办理环节: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6.审核要点

6.1受理与初审岗审核内容:

1)初审内容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

③贷款抵押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

④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⑤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⑥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查询。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2)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准表》,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建议,连同申请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6.2复审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

①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交贷款批准人;

②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6.3审批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2)出具审批意见:

①准予贷款,告知贷款初审人通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②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三)自建住房贷款

1.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自愿缴存人员已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的。

2)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北海、钦州、海口、儋州、茂名、阳江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恢复办理。

3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每个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次,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20%的首付款;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不低于首付比例为30%的首付款。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其他共有人除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两份,格式由中心提供)外,根据个人婚姻状况出具: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③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6)抵押评估(确认)书(原件两份);

7)异地贷款职工提交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原件一份);

8)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9)外地户口需办理《居住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受理初审岗、复审岗、审批岗

受理与初审岗:计划信贷科(含各委托银行派驻人员)、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信贷员。

复审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复审员。

审批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审批员。

4.办理时限

三级审批在7个工作日完成。

5.办理流程

①受理与初审岗贷款申请、初审②复审岗贷款复审③审批岗贷款审批

进入第二个办理环节: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6.审核要点

6.1受理与初审岗审核内容:

1)初审内容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②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建造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③贷款抵押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

④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⑤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⑥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2)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准表》,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建议,连同申请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6.2复审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

①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交贷款批准人;

②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6.3审批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2)出具审批意见:

①准予贷款,告知贷款初审人通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②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四)商转公贷款

1.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自愿缴存人员已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的。

2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每个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次,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4)房屋为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5)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原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无恶意拖欠记录。

8)原商业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9)经中心审批同意办理后,借款人自筹资金把原银行个人贷款一次性还清,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手续。

2.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中心提供,原件两份);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其他共有人除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两份,格式由中心提供)外,根据个人婚姻状况出具:

①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②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③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5)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6)《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购房合同,属于自建住房的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7)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8)偿还原商业贷款还贷对账单,须含贷款本金余额,并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公章(原件两份);

9)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贷文书(原件两份)。

10)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11)外地户口需办理《居住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信贷员扫描并复印2份存档)

3.受理初审岗、复审岗、审批岗

受理与初审岗:计划信贷科(含各委托银行派驻人员)、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信贷员。

复审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复审员。

审批岗: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营业网点窗口审批员。

4.办理时限

三级审批在7个工作日完成。

5.办理流程

①受理与初审岗贷款申请、初审②复审岗贷款复审③审批岗贷款审批

进入第二个办理环节: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6.审核要点

6.1受理与初审岗审核内容:

1)初审内容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②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建造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③贷款抵押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

④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⑤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⑥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2)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准表》,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建议,连同申请资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6.2复审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

①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交贷款批准人;

②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6.3审批岗审核内容:

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

2)出具审批意见:

①准予贷款,告知贷款初审人通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②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三、贷款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一)计划信贷科、各办事处、管理部应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1.对获批准的借款申请,及时向贷款承办银行移交贷款资料;

2.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初审岗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回,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3.对需补充材料的,受理与初审岗人员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

(二)受托银行在收到信贷部门或申请人移交的贷款资料做以下工作:

1.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通知贷款申请人或开发商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3.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后,受托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然后向我中心出具放款回执。

四、贷款发放

贷款受理岗收到贷款受托银行送来的放款回执后,及时对借款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信贷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将贷款划款申请按规定流程推送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中心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调拨流程,在经审批的资金调拨额度内划付贷款资金。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贷款变更

(一)提前还款

1.业务办理提供材料

《居民身份证》。

2.业务办理流程

1)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②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③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前台办理人员办结。

2)提前结清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

②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③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结。

(二)还款账户变更

1、业务办理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储蓄卡》。

2、业务办理流程(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申请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人《储蓄卡》;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结。

(三)还款方式变更

1、业务办理提供材料

《居民身份证》。

2、业务办理流程(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变更申请表》;

2)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理。

(四)贷款期限变更

A、贷款展期(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申请贷款展期提供的材料

1)因借款人失业申请展期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有工资或公积金缴存人、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等作为担保人的,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③《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人社、民政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2)因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申请展期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有工资或公积金缴存人、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等作为担保人的,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③《关系证明》:与借款人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申请展期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④《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3)因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有工资或公积金缴存人、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等作为担保人的,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③《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2.贷款展期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

2)借款人根据申请贷款展期的三种情形之一提供相应材料;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结。

B、缩短贷款期限(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

2. 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

2)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结。

(五)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1、业务办理提供材料

1)因借款人离婚而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a.协议离婚的:

①《居民身份证》

②《离婚证》;

③《公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

b.法院判决离婚的:

①《居民身份证》

②《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 因借款人死亡而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注销证明》: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③《公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3)因增加抵押人而申请借款人(增加抵押人)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增加抵押人协议》:原抵押人以及拟增加的抵押人双方当面签署协议《增加抵押人协议》。

2、业务办理流程(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借款人(抵押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信息表》;

2)借款人根据申请的三种情形之一提供相应材料;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办理;

4)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六)贷款担保变更

1、业务办理提供材料

1)因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需进行担保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新保证人单位《工资证明》或《公积金缴存凭证》、《同意保证承诺书》:新保证人应具备足够的保证工资或公积金缴存;新保证人当面签定《同意保证承诺书》。

2)贷款期间,因抵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进行担保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抵押物评估报告》:新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2、业务办理流程(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1)借款人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变更申请表》;

2)借款人根据申请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3)信贷科(办事处、管理部)办理人员当场办结。

(七)贷款还款人变更

A、主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人

1.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还款人为非贷款关联人时提供:《担保声明(一)》。

2.办理流程

1)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人变更申请表(一)》;

2)根据办理材料提供相应材料;

3)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受理办结;

4)同意变更后,新还款人为非贷款关联人的,业务办理人员在贷款系统中将新还款人增加为担保人;

5)新的还款人申请办理还款账号变更。

B、非主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人

1.贷款关联人申请变更还款人

1)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

2)办理流程

①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人变更申请表(二)》;

②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③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受理办结;

④新的还款人申请办理还款账号变更。

2.非贷款关联人申请变更还款人

1)办理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担保声明(二)》

③借款人因服刑、疾病、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前来的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①填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人变更申请表(二)》;

②根据办理材料提供相应材料;

③本业务办理人员当场受理办结;

④同意变更后,业务办理人员在贷款系统中将新还款人增加为担保人;

⑤新的还款人申请办理还款账号变更。

 六、贷后管理

一)档案整理归档

1.归档要求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中心内部运作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等相关资料。包括借款申请表,贷款批准表,发放贷款通知书、放款计划下达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权利凭证等。

3)贷后管理相关资料。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文书,依法处置抵押物等形式的文件,贷款核销形成的材料等。

4)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2.立案和归档

1)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按户建立案卷,一户一卷,对业务资料进行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

2)委托银行档案整理人员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

3)对信贷部门办理业务产生的其他贷前、贷后管理业务资料,信贷人员应及时整理,定期向档案管理员移交档案。

3.档案保管

1)个人贷款业务资料立卷归档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利于保管、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2)个人贷款业务尚未终结的档案、贷款业务终结后的档案和贷款核销后的档案应分类清楚、分区排列和存放。

3)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库(室)内进行,原则上不得借出。

(二)贷款回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是通过承办贷款银行系统按月从借款人的还贷账户或公积金账户自动扣划回收。中心贷后催收人员还应定期检查不良贷款的情况,采取逾期检查催收制度,视贷款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方式:

1.信贷部门对贷款逾期1-2期的,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逾期3-4期的,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并寄发《贷款通知书》,逾期5期及5期以上的,报中心法律顾问进行催收,做好催收记录。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应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欠款的,经协商无效,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贷款。

2.对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后管理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逾期的人员名单信息汇总整理成《公积金贷款逾期起诉借款人明细表》,并从公积金管理系统导出《个人贷款欠款情况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交到稽核法规室,由稽核法规室按照程序通知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逾期起诉借款人明细表》的人员提起诉讼,对诉讼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督促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未产生逾期或逾期不足六期,符《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情形,应予回收贷款的,由信贷部门贷后管理人员整理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追收借款人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交稽核法规室,由稽核法规室按程序依法申请、财务科配合进行清偿或追偿。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及管理

1.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至(六)情形规定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余额,由稽核法规室按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借款人相关材料汇总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财务科按照该办法和本市财政部门出台有关实施办法规定及程序进行申报及核销。

2.呆账核销管理

呆账核销后,由财务科按《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呆账核销台账登记及账户管理,并按程序将档案移交档案室进行档案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由稽核法规室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催收,回收的呆账由财务科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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