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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9 15:12

  •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人社发〔20212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的精神,完善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现将《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18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监察+仲裁+N”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工作,高效便民的开展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防城港市监察+仲裁+N联合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防人社发〔20202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察+仲裁+N”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指发生劳动人事纠纷时,依托联调中心,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担任调解员牵头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工会、住建、公安、法院、司法、工商联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调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调解优先、平等自愿。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应当优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引导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分类施策,繁简分流。调解劳动人事纠纷,应当针对纠纷的类型、形式、难易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分类施策、因情施策,力争通过最佳的途径和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简单的纠纷简便、快速的办;复杂的纠纷严谨、细致的办,确保调解工作高效、便民、合法。

(三)职能互补,形成合力。联调中心应当整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力量,充分发挥工会、住建、公安、法院、司法、工商联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劳动人事纠纷化解能力。

第四条  联调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人社局监察和调解仲裁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调中心常驻调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实行按月轮值制,每月分别由一名监察员、仲裁员担任轮值调解员。联调中心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调解员参与调解。

联调中心设在市人社局,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五条  联调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纠纷;

(三)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纠纷的预防工作;

(五)聘任、管理调解员。

    第六条  联调中心受理下列劳动人事纠纷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纠纷;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纠纷;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纠纷。

第二章   立案前调解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维权“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前应当先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同意进入联调中心进行调解的,应当填写《调解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窗口接待人员将相关申请材料移交联调中心。联调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呈联调中心副主任审批。

第八条  确定进行调解的纠纷,由联调中心调解员联系被申请人征求意见。被申请人愿意调解的,应在三日内安排调解,并将调解员、调解时间、调解室地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引导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案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条  调解首选调解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其他地点。如当事人不在本地,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以及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联调中心可以将调解工作前移至用人单位、项目建设工地以及乡镇(街道)等地点,以便于查明事实和为当事人提供靠前服务;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和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强化源头预防。

第十二条  联调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根据纠纷事实、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调、疏导工作;(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调中心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三)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联调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纠纷的主要事实、纠纷事项、主要请求;

(三)   调解结果;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二)提交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和联调中心盖章的调解协议;

(三)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四)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范围。

(五)其他符合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的条件。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当优先处理,原则上于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并完成审查确认出具仲裁调解书。案情复杂或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延期出具,但最迟不能超过五日。

 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仲裁确认调解书需经仲裁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联调中心实行一案一登记制,每宗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应当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当事人基本信息、核查事实、调解结果、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联调中心应当建立调解案卷归档管理和查阅制度。联调中心应当及时将每一宗办结的调解案件进行立卷、装订和归档;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归档管理。上述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案卷内除处理审批、合议(讨论)记录等以外的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章  立案后调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监察、仲裁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认为需要转入联调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联调中心副主任同意后转入联调中心调解。

第二十四条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十日。该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转回监察、仲裁的程序继续处理。联调中心调解期间原办案时效中断。

第二十五条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应当由原主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担任调解员牵头调解该案件,联调中心的其他调解员根据案情需要配合参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  仲裁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监察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立案后调解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案前调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涉及拖欠劳动报酬,且数额存在争议的纠纷,可以组成由监察员、仲裁员共同担任调解员的的联调小组进行调解。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住建、公安、工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参与联合调解。

第二十九条 涉及工伤待遇赔偿的纠纷,可以根据需要组成由仲裁员、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调小组进行调解;涉及农民工工伤待遇赔偿的纠纷案件,可以将监察员加入联调小组进行联合调解;案情涉及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工会、法院、住建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调解。

第三十条 涉及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工会、工商联等三方单位参与联合调解。涉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纠纷,应当按照三方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涉及疑难、重大影响的劳动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法院、工会等部门进行参与共同调解。

第五章  调解员管理及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当建立和管理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员库。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业务对口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调解员人选,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入调解员库,充实调解员队伍。联调中心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从调解员库邀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解答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咨询,做好劳动人事纠纷预防工作,指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成联调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应当维护好调解秩序,做好斡旋和辅助作用,防止双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不允许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与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纠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回避,调解员是否回避由联调中心主任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调解的,或恶意串通,企图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向联调中心报告。联调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保持公平公正形象。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或侮辱、打骂当事人;(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五)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隐私或秘密;(六)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联调中心应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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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1-19 15:12
  •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人社发〔20212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的精神,完善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现将《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18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监察+仲裁+N”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防城港市劳动人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工作,高效便民的开展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防城港市监察+仲裁+N联合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防人社发〔20202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察+仲裁+N”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指发生劳动人事纠纷时,依托联调中心,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担任调解员牵头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工会、住建、公安、法院、司法、工商联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调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调解优先、平等自愿。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应当优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引导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分类施策,繁简分流。调解劳动人事纠纷,应当针对纠纷的类型、形式、难易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分类施策、因情施策,力争通过最佳的途径和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简单的纠纷简便、快速的办;复杂的纠纷严谨、细致的办,确保调解工作高效、便民、合法。

(三)职能互补,形成合力。联调中心应当整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力量,充分发挥工会、住建、公安、法院、司法、工商联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劳动人事纠纷化解能力。

第四条  联调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人社局监察和调解仲裁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调中心常驻调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实行按月轮值制,每月分别由一名监察员、仲裁员担任轮值调解员。联调中心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调解员参与调解。

联调中心设在市人社局,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五条  联调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纠纷;

(三)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纠纷的预防工作;

(五)聘任、管理调解员。

    第六条  联调中心受理下列劳动人事纠纷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纠纷;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纠纷;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纠纷。

第二章   立案前调解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维权“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前应当先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同意进入联调中心进行调解的,应当填写《调解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窗口接待人员将相关申请材料移交联调中心。联调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呈联调中心副主任审批。

第八条  确定进行调解的纠纷,由联调中心调解员联系被申请人征求意见。被申请人愿意调解的,应在三日内安排调解,并将调解员、调解时间、调解室地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引导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案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条  调解首选调解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其他地点。如当事人不在本地,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以及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联调中心可以将调解工作前移至用人单位、项目建设工地以及乡镇(街道)等地点,以便于查明事实和为当事人提供靠前服务;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和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强化源头预防。

第十二条  联调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根据纠纷事实、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调、疏导工作;(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调中心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三)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联调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纠纷的主要事实、纠纷事项、主要请求;

(三)   调解结果;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二)提交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和联调中心盖章的调解协议;

(三)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四)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范围。

(五)其他符合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的条件。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当优先处理,原则上于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并完成审查确认出具仲裁调解书。案情复杂或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延期出具,但最迟不能超过五日。

 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仲裁确认调解书需经仲裁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联调中心实行一案一登记制,每宗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应当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当事人基本信息、核查事实、调解结果、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联调中心应当建立调解案卷归档管理和查阅制度。联调中心应当及时将每一宗办结的调解案件进行立卷、装订和归档;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归档管理。上述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案卷内除处理审批、合议(讨论)记录等以外的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章  立案后调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监察、仲裁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认为需要转入联调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联调中心副主任同意后转入联调中心调解。

第二十四条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十日。该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转回监察、仲裁的程序继续处理。联调中心调解期间原办案时效中断。

第二十五条 立案后调解的案件,应当由原主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担任调解员牵头调解该案件,联调中心的其他调解员根据案情需要配合参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  仲裁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监察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立案后调解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案前调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涉及拖欠劳动报酬,且数额存在争议的纠纷,可以组成由监察员、仲裁员共同担任调解员的的联调小组进行调解。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住建、公安、工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参与联合调解。

第二十九条 涉及工伤待遇赔偿的纠纷,可以根据需要组成由仲裁员、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调小组进行调解;涉及农民工工伤待遇赔偿的纠纷案件,可以将监察员加入联调小组进行联合调解;案情涉及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工会、法院、住建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调解。

第三十条 涉及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工会、工商联等三方单位参与联合调解。涉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纠纷,应当按照三方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涉及疑难、重大影响的劳动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法院、工会等部门进行参与共同调解。

第五章  调解员管理及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当建立和管理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员库。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业务对口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调解员人选,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入调解员库,充实调解员队伍。联调中心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从调解员库邀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三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解答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咨询,做好劳动人事纠纷预防工作,指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成联调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应当维护好调解秩序,做好斡旋和辅助作用,防止双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不允许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与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纠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回避,调解员是否回避由联调中心主任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调解的,或恶意串通,企图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向联调中心报告。联调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保持公平公正形象。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或侮辱、打骂当事人;(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五)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隐私或秘密;(六)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联调中心应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