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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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04003W07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是 |
实施主体: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 |
实施编码: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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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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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本市企业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统一汇总后转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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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对符合国家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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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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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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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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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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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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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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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2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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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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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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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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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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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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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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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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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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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最多跑一次事项,可选择邮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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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0770-28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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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咨询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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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0770-288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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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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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电话通知 |
年检或年审:年检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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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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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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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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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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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按照《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规定: 1.申请企业已在防城港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和海关、税务等方面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罚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2.符合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该事项属国家统一安排,申请办理时间及时限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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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1.符合实施条件要求;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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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窗口电话:0770-2881244;
办理地点: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乘公交103路、105路、110路车,在市工商局站下车后沿北部湾大道东北方向步行124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102路车,在港口汽车站下车后沿桃园街东南方向步行大约220米后沿北部湾大道向东北方向步行160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3路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沿北部湾大道西南方向步行130米右转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poi/%E9%98%B2%E5%9F%8E%E6%B8%AF%E5%B8%82%E6%94%BF%E5%8A%A1%E6%9C%8D%E5%8A%A1%E4%B8%AD%E5%BF%83/@12062471.40520368,2459144.7261366625,11.44z?uid=487af5a9c811e08d29201a40&ugc_type=。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2003-09-27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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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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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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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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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或敏感: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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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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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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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商务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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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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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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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申请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2 |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第三项 |
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问题:每年什么时间申请?
解答:每年10月15日—30日为次年配额申请时间,9月1日—15日为当年再分配申请时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的以年度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常见错误示例:无
事项名称: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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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04003W07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是 |
实施主体: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 |
实施编码: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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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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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本市企业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统一汇总后转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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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对符合国家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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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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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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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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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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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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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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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2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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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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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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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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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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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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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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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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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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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最多跑一次事项,可选择邮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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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0770-28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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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咨询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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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0770-288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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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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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电话通知 |
年检或年审:年检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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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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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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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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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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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按照《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规定: 1.申请企业已在防城港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和海关、税务等方面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罚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2.符合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该事项属国家统一安排,申请办理时间及时限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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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1.符合实施条件要求;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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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窗口电话:0770-2881244;
办理地点: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乘公交103路、105路、110路车,在市工商局站下车后沿北部湾大道东北方向步行124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102路车,在港口汽车站下车后沿桃园街东南方向步行大约220米后沿北部湾大道向东北方向步行160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3路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沿北部湾大道西南方向步行130米右转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poi/%E9%98%B2%E5%9F%8E%E6%B8%AF%E5%B8%82%E6%94%BF%E5%8A%A1%E6%9C%8D%E5%8A%A1%E4%B8%AD%E5%BF%83/@12062471.40520368,2459144.7261366625,11.44z?uid=487af5a9c811e08d29201a40&ugc_type=。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2003-09-27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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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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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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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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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或敏感: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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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60000770015783451004003W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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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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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商务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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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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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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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申请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2 |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第三项 |
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问题:每年什么时间申请?
解答:每年10月15日—30日为次年配额申请时间,9月1日—15日为当年再分配申请时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的以年度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