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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发布日期:2021-03-15 21:58

  •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健身预付卡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初,防城港市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二十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A健身房办理预付卡消费,现A健身房内的很多健身器材和教练人员已搬走、撤走

案例一:健身预付卡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初,防城港市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二十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A健身房办理预付卡消费,现A健身房内的很多健身器材和教练人员已搬走、撤走,而且他们也无法联系上健身房的原老板。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健身房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法人。得知上述消息后,消费者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与商务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工作。经查实,在原老板经营的A健身房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多达400多人,预付卡消费金额少则是1000元普通会员卡,多则是10000多元办理私教课的会员卡。A健身房于2020年9月初已转让给现在的C姓老板。由于原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大部分健身器材已经被员工搬走,C姓老板已报警处理。调查处理时仍无法联系上原健身房老板,C姓老板以未实际收到钱为由拒绝退款或作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致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依法做出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第七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第八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由此可见,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A健身房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A健身房原老板以故意骗取钱财为目的,欺骗他人办理会员卡并拒绝承认或者突然失踪、变更经营人,则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受骗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需要慎重考虑,要注意以下方面:1、查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办卡信任度相对也高;2、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再红火的店铺都有经营不善倒闭的可能,所以,办卡预存大笔金额一定要理智;3、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在签字交费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含混不清的条文要当面进行确认、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4、妥善保存消费票据。办卡时要记得索要票据,而且一定要保存好;5、发生纠纷要主动及时维权。

案例二: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代办费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至24日,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共计110人举报称防城港xxx房地产公司要求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必须委托该公司代办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500元服务费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强制收取代办费是违规行为,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维权。

接到举报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售楼部大厅内醒目位置有“以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律由本公司办理,并收取代办费500元”告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微信群内也有类似内容通知。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约定。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房地产公司认识到错误,同意停止收取代办费,并将已收取的149户业主的代办费全部退还业主。

律师点评】开发商收代办费要根据业主意愿;若业主要自己去办理,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那么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不配合的,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一、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退还代办费。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

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开发商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涉嫌违法,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买房是人民的民生大事,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买房各种手续时应该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第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第二,警惕“协议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者疏于防范的心理,而设定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对此,购房者在签字时要慎重,必须确保看清、看懂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第三,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开发商或代办机构提出,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房地产公司也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交易,不投机取巧、欺骗消费者。

案例三:酒店泄漏个人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0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女士投诉称:本人当天通过微信在上思县xx国际大酒店定了一间房,在入住后,该酒店工作人员未经该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对其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消费者与该工作人员理论,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承认其行为有过错。尔后,消费者找酒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酒店负责人承诺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但之后,该酒店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处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调查处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内容属实,因酒店管理疏漏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加强酒店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顾客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保护顾客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酒店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工作人员私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新增8个条文规定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一个高度。(点评律师: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林燕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预定酒店时,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应尽量选择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的酒店。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保护客人隐私意识和技巧;制定合理的服务规则,站在顾客的角度,将保护顾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细化放入员工运营手册中;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安机关办案,都不允许泄露顾客的信息。

案例四: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引投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吴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初前往A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约定贷款利率为“LPR+157BP”,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A银行工作人员未在面谈阶段明确告知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亦未对还款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吴女士认为,A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过高,且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还款利息总额大于本金,该还款方式不合理,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解释清楚房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以及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被投诉银行,要求A银行尽快查明情况回应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A银行向投诉人吴女士解释:一是房贷利率影响因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二是还款方式方面: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前者每月还款额固定,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还款总利息较等额本金还款法高;后者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减少;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但还款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吴女士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统一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额计算公式的通知》(银贷政发〔1998〕149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本案中,A银行工作人员在面谈阶段未就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和两种还款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困扰,不利于借款人知情权的实现。(点评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卢天秀律师)

【消费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推介金融产品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介绍和说明,确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办理业务,避免产生业务纠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素养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受侵害。

案例五:东兴市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向某美容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浮肿、呕吐、头晕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汞中毒等病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将化妆品送检发现汞超标一万多倍,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化妆品的汞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行为。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如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共4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11800元。

对投诉人提出损害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用共29895元,并承担投诉人后继治疗费用,直至完全康复。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店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违法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守住法律的底线。(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戚莎莎律师)

【消费提示】(一)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或超市、合法网站等有质量保证的商家。如果在购买化妆品时,想了解该产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下载 “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二)学会看标签。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还应查看有无标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三)认准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该有中文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四)规避消费误区,警惕虚假宣传。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其作用较为缓和,一般不可能快速显效,不要被虚假、夸大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宣传所误导。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五)依法维权。购买化妆品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任何安全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停用产品,避免对皮肤的进一步刺激,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就诊,向医生征求意见。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案例六:境外旅游购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2日,张女士到我局投诉称,2020113日张女士在xx小区门口通过微信转账报名参加114-17日的四天三晚越南低价游,116日,在越南莲花集团(音译),被导游哄骗进店购物,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带团导游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张女士对此不满,故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要求维权。 

经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张女士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没有购物行程,张女士也没有跟旅行社签订购物补充协议。1月16日,张女士被导游哄骗进店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在当晚,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导游提出退货退款,导游称今天来不及了,等回国以后再处理。回国后118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导游要求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因旅游者提供的信息有限,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微信、电话等信息锁定组团社、出境社和导游,旅行社和导游表示目前因疫情原因,越南暂时封关,等通关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为安抚旅游者的情绪,执法人员反复与旅游者、导游、旅行社沟通协调,旅行社最终于428日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给旅游者。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在张女士报名时对其做出的“没有购物行程”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误导了张女士与其购买旅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没有与张女士约定购物行程,旅行过程中也没有与张女士对增加购物行程这一安排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带队的导游哄骗张女士进店进行购物消费,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张女士要求导游与旅行社退货退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旅行社上述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经协商由旅行社先垫付退货货款给张女士也体现了旅行社有错就改的良好态度。

旅行社在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除了需要承担垫付退货货款的责任外,还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选择旅行社参与旅游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合同内容与双方权利义务;

1)旅途中,如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或诱骗、逼迫游客进购物店购买商品的,可利用手机等工具做好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3)旅游购物记得索要发票,切莫贪小便宜。如需购买的,留存相关发票票据。

案例七:游乐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孩受伤的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615920分,邓女士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0613日晚730分带小孩到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玩耍,消费48元。进场门口有一个很大的海绵坑,邓女士陪同孩子进场鞋进去后,小孩跳进该海绵坑后发生骨折,随即晚上7:45分带孩子去了防城港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医生要求带孩子回家保守治疗。到目前为止邓女士反应总计已经花费6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找土中医保守治疗)。邓女士614日去找商家协调,告知得等保险赔付。邓女士恳请市场监管部门找商家协调处理,希望能给予赔偿3个月小孩的陪护费。

接到投诉后,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赔偿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6000元给邓女士,邓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等未成年人进入到所经营的游乐设施前,应口头告知该游乐设施的注意事项或提醒阅读该游乐设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或提醒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必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如果游乐园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或未在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进入到该游戏设施前,工作人员已告知该游戏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进行书面公示邓女士未尽监护职责的,对被监护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点评律师: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蔡始军律师)

【消费提示】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首先应注意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充分考虑人身安全,避免自身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游乐活动中,如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损害的,家长可通过保存票据、游乐卡或支付记录等方式留痕取证,有权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损害发生之后,如需住院治疗或产生影响工作、生活、学习的情形发生,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案例八: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3月8日在上思县中华路xx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一批名为“硝灭氰草津”的农药(山东中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影响甘蔗生长,但使用后发现其22亩的甘蔗已经停止生长,这与说明书上的说明严重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核实处理,要求商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黄先生采购的“硝灭氰草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经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实,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对应农药登记证为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所持有,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所销售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农药标签和说明内容一致,该农药标签和说明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依法持上思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颁发的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桂)45062120001。

(三)黄先生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从其外包装和标签,以及采购来源上查证,属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登记的农药,该农药的生产、经营渠道合法。

(四)黄先生在4块22亩甘蔗地一共喷施了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73小包(净含量70克/小包),总共5110克,平均喷施232克/亩。而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60-200克/亩”,存在用药过量的情况。

(五)黄先生在其中3块新种植的甘蔗地,从种植到喷施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都没有施用肥料,只是亩施用0.1%呋虫胺(杀虫剂)30公斤作为基肥;而另1块宿根蔗地也是在2月中旬的时候沟施0.2%杀单·噻虫嗪(杀虫剂)250斤/亩,外加总养分≥27%(22-0-5)复合肥料100斤/亩。

(六)黄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又对新植甘蔗地撒施尿素70斤/亩。调查组在5月21日到实地查看,22亩甘蔗已经正常生长。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进一步研讨后一致认为:

一、黄先生喷洒农药后甘蔗地出现一段时间的部分叶片变黄、停止生长,符合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甘蔗叶片可能会出现轻微发黄现象,但一般1-2周可恢复正常,不影响甘蔗的生长和产量”,属于甘蔗地喷施除草剂的一般表现。

二、黄先生的甘蔗地确实存在除草剂药害,主要原因是用药过量所致。

三、黄先生对新植蔗地没有下肥料,对宿根蔗地只施用了很少的复合肥料,是造成甘蔗长势弱,根系不发达,植株抗性差,造成甘蔗生长不良的另外因素。

【律师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未经登记的农药,或者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均非正规途径农药,消费者务必看清楚;另外,农药使用者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有安全缺陷且其标签和标识应当真实、合法,本案黄先生采购和使用农药不存在产品缺陷,且来源渠道、标签标识均合法,其甘蔗地在用药后出现叶片变黄、生长停止,原因在于其用药不当、施肥不足所致,且甘蔗地在施肥后已经正常生长,黄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销售点。

在选购农药时,要仔细查验商品信息:农药是否有登记证号,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质量批准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质量指标、净含量及使用说明等,发现有外包装破损或标识标签不明的最好不购买。

购买农药时,一定主动索要留存购买发票或有关凭证,商品的包装袋、说明书也要妥善保管。留存的证据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等内容,且农药的样品也尽量取样留存,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作为投诉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农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清楚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如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诉、投诉(举报)。

案例九:快递企业未实名收寄申诉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9日,刘女士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称:2020年9月28日,其发现有人冒用她的个人信息在某快递公司寄件,要求该公司将包裹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该快递包裹被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后,刘女士对收件网点的处理结果和解释不满意,即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要求维权。

经市邮政管理局查实,该快递包裹由一男子邮寄系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某业务员于2020年9月28日收寄,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业务员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致使实际寄件人的信息与快递包裹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寄递信息的行为,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快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刘女士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律师点评】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从事涉枪涉毒、涉恐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名收寄成为快递安全管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实名制作出了硬性规定,从快递包裹的源头规范收寄行为。当用户来寄快递包裹时,快递公司站点的收件员需要需要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由于快递实名收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该项制度不仅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业务员于2020928日收寄某男子邮寄的快递包裹时,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但寄件人并非申诉人刘女士。显然,业务员登记的寄件人身份信息并非实际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查验寄件人的真实身份,明显违反实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因此某快递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至于刘女士个人信息如何被冒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点评律师: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黄世新律师)

【消费提示】近年来,快递投诉成了广大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主要反映快件延误等服务质量,以及快件丢失短少等问题。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1.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合法经营快递公司。

2.(1)仔细浏览快递公司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协议,规范填写快递详情单,在详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寄递物品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名认可,交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2)如必须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备注栏要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字样,以防到货后投递员私自交由其他人代签收,避免不必要麻烦。

3.邮寄贵重物品时,建议申请保价。

4.(1)签收快件前先确认是否属于自己的快件,拒绝签收不明快件,谨防诈骗。(2)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的可签字确认后要求与派送员共同验视内件;如果外包装破损的,请投递员确认并当面开箱验视且保留证据,如内件并无损坏等现象再进行签收,否则可拒收快件;(3)如果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或者损坏,可当场拒收然后由投递员确认后联系快递企业协商赔偿。

5.快件签收后,尽量销毁或涂抹快递详情单上的个人信息。

6.如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7日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广西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0771-12305,或者拨打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电话0770-6102826进行申诉。

案例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62,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兴市某好超市无证经营卷烟业务。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会同东兴边境派出所、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在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东盟国际贸易中心商铺,东兴市某好超市内查获非法卷烟一批,共计33个品种80.5条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据此,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教育。经查,当事人周某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其超市的卷烟系从周围的批发部处购进用于销售的,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移交给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周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如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在三年内都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销售金额巨大,甚至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潘力加律师)

【消费提示】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要加大对无证经营卷烟的查处力度,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如发现商店无证售卖卷烟,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而且他们也无法联系上健身房的原老板。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健身房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法人。得知上述消息后,消费者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与商务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工作。经查实,在原老板经营的A健身房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多达400多人,预付卡消费金额少则是1000元普通会员卡,多则是10000多元办理私教课的会员卡。A健身房于2020年9月初已转让给现在的C姓老板。由于原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大部分健身器材已经被员工搬走,C姓老板已报警处理。调查处理时仍无法联系上原健身房老板,C姓老板以未实际收到钱为由拒绝退款或作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致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依法做出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第七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第八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由此可见,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A健身房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A健身房原老板以故意骗取钱财为目的,欺骗他人办理会员卡并拒绝承认或者突然失踪、变更经营人,则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受骗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需要慎重考虑,要注意以下方面:1、查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办卡信任度相对也高;2、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再红火的店铺都有经营不善倒闭的可能,所以,办卡预存大笔金额一定要理智;3、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在签字交费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含混不清的条文要当面进行确认、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4、妥善保存消费票据。办卡时要记得索要票据,而且一定要保存好;5、发生纠纷要主动及时维权。

案例二: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代办费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至24日,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共计110人举报称防城港xxx房地产公司要求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必须委托该公司代办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500元服务费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强制收取代办费是违规行为,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维权。

接到举报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售楼部大厅内醒目位置有“以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律由本公司办理,并收取代办费500元”告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微信群内也有类似内容通知。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约定。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房地产公司认识到错误,同意停止收取代办费,并将已收取的149户业主的代办费全部退还业主。

律师点评】开发商收代办费要根据业主意愿;若业主要自己去办理,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那么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不配合的,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一、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退还代办费。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

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开发商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涉嫌违法,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买房是人民的民生大事,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买房各种手续时应该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第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第二,警惕“协议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者疏于防范的心理,而设定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对此,购房者在签字时要慎重,必须确保看清、看懂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第三,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开发商或代办机构提出,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房地产公司也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交易,不投机取巧、欺骗消费者。

案例三:酒店泄漏个人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0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女士投诉称:本人当天通过微信在上思县xx国际大酒店定了一间房,在入住后,该酒店工作人员未经该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对其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消费者与该工作人员理论,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承认其行为有过错。尔后,消费者找酒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酒店负责人承诺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但之后,该酒店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处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调查处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内容属实,因酒店管理疏漏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加强酒店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顾客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保护顾客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酒店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工作人员私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新增8个条文规定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一个高度。(点评律师: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林燕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预定酒店时,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应尽量选择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的酒店。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保护客人隐私意识和技巧;制定合理的服务规则,站在顾客的角度,将保护顾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细化放入员工运营手册中;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安机关办案,都不允许泄露顾客的信息。

案例四: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引投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吴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初前往A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约定贷款利率为“LPR+157BP”,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A银行工作人员未在面谈阶段明确告知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亦未对还款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吴女士认为,A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过高,且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还款利息总额大于本金,该还款方式不合理,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解释清楚房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以及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被投诉银行,要求A银行尽快查明情况回应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A银行向投诉人吴女士解释:一是房贷利率影响因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二是还款方式方面: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前者每月还款额固定,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还款总利息较等额本金还款法高;后者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减少;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但还款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吴女士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统一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额计算公式的通知》(银贷政发〔1998〕149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本案中,A银行工作人员在面谈阶段未就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和两种还款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困扰,不利于借款人知情权的实现。(点评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卢天秀律师)

【消费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推介金融产品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介绍和说明,确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办理业务,避免产生业务纠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素养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受侵害。

案例五:东兴市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向某美容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浮肿、呕吐、头晕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汞中毒等病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将化妆品送检发现汞超标一万多倍,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化妆品的汞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行为。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如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共4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11800元。

对投诉人提出损害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用共29895元,并承担投诉人后继治疗费用,直至完全康复。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店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违法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守住法律的底线。(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戚莎莎律师)

【消费提示】(一)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或超市、合法网站等有质量保证的商家。如果在购买化妆品时,想了解该产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下载 “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二)学会看标签。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还应查看有无标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三)认准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该有中文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四)规避消费误区,警惕虚假宣传。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其作用较为缓和,一般不可能快速显效,不要被虚假、夸大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宣传所误导。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五)依法维权。购买化妆品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任何安全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停用产品,避免对皮肤的进一步刺激,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就诊,向医生征求意见。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案例六:境外旅游购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2日,张女士到我局投诉称,2020113日张女士在xx小区门口通过微信转账报名参加114-17日的四天三晚越南低价游,116日,在越南莲花集团(音译),被导游哄骗进店购物,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带团导游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张女士对此不满,故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要求维权。 

经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张女士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没有购物行程,张女士也没有跟旅行社签订购物补充协议。1月16日,张女士被导游哄骗进店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在当晚,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导游提出退货退款,导游称今天来不及了,等回国以后再处理。回国后118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导游要求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因旅游者提供的信息有限,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微信、电话等信息锁定组团社、出境社和导游,旅行社和导游表示目前因疫情原因,越南暂时封关,等通关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为安抚旅游者的情绪,执法人员反复与旅游者、导游、旅行社沟通协调,旅行社最终于428日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给旅游者。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在张女士报名时对其做出的“没有购物行程”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误导了张女士与其购买旅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没有与张女士约定购物行程,旅行过程中也没有与张女士对增加购物行程这一安排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带队的导游哄骗张女士进店进行购物消费,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张女士要求导游与旅行社退货退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旅行社上述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经协商由旅行社先垫付退货货款给张女士也体现了旅行社有错就改的良好态度。

旅行社在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除了需要承担垫付退货货款的责任外,还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选择旅行社参与旅游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合同内容与双方权利义务;

1)旅途中,如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或诱骗、逼迫游客进购物店购买商品的,可利用手机等工具做好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3)旅游购物记得索要发票,切莫贪小便宜。如需购买的,留存相关发票票据。

案例七:游乐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孩受伤的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615920分,邓女士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0613日晚730分带小孩到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玩耍,消费48元。进场门口有一个很大的海绵坑,邓女士陪同孩子进场鞋进去后,小孩跳进该海绵坑后发生骨折,随即晚上7:45分带孩子去了防城港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医生要求带孩子回家保守治疗。到目前为止邓女士反应总计已经花费6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找土中医保守治疗)。邓女士614日去找商家协调,告知得等保险赔付。邓女士恳请市场监管部门找商家协调处理,希望能给予赔偿3个月小孩的陪护费。

接到投诉后,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赔偿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6000元给邓女士,邓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等未成年人进入到所经营的游乐设施前,应口头告知该游乐设施的注意事项或提醒阅读该游乐设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或提醒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必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如果游乐园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或未在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进入到该游戏设施前,工作人员已告知该游戏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进行书面公示邓女士未尽监护职责的,对被监护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点评律师: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蔡始军律师)

【消费提示】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首先应注意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充分考虑人身安全,避免自身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游乐活动中,如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损害的,家长可通过保存票据、游乐卡或支付记录等方式留痕取证,有权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损害发生之后,如需住院治疗或产生影响工作、生活、学习的情形发生,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案例八: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3月8日在上思县中华路xx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一批名为“硝灭氰草津”的农药(山东中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影响甘蔗生长,但使用后发现其22亩的甘蔗已经停止生长,这与说明书上的说明严重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核实处理,要求商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黄先生采购的“硝灭氰草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经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实,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对应农药登记证为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所持有,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所销售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农药标签和说明内容一致,该农药标签和说明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依法持上思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颁发的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桂)45062120001。

(三)黄先生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从其外包装和标签,以及采购来源上查证,属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登记的农药,该农药的生产、经营渠道合法。

(四)黄先生在4块22亩甘蔗地一共喷施了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73小包(净含量70克/小包),总共5110克,平均喷施232克/亩。而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60-200克/亩”,存在用药过量的情况。

(五)黄先生在其中3块新种植的甘蔗地,从种植到喷施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都没有施用肥料,只是亩施用0.1%呋虫胺(杀虫剂)30公斤作为基肥;而另1块宿根蔗地也是在2月中旬的时候沟施0.2%杀单·噻虫嗪(杀虫剂)250斤/亩,外加总养分≥27%(22-0-5)复合肥料100斤/亩。

(六)黄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又对新植甘蔗地撒施尿素70斤/亩。调查组在5月21日到实地查看,22亩甘蔗已经正常生长。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进一步研讨后一致认为:

一、黄先生喷洒农药后甘蔗地出现一段时间的部分叶片变黄、停止生长,符合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甘蔗叶片可能会出现轻微发黄现象,但一般1-2周可恢复正常,不影响甘蔗的生长和产量”,属于甘蔗地喷施除草剂的一般表现。

二、黄先生的甘蔗地确实存在除草剂药害,主要原因是用药过量所致。

三、黄先生对新植蔗地没有下肥料,对宿根蔗地只施用了很少的复合肥料,是造成甘蔗长势弱,根系不发达,植株抗性差,造成甘蔗生长不良的另外因素。

【律师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未经登记的农药,或者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均非正规途径农药,消费者务必看清楚;另外,农药使用者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有安全缺陷且其标签和标识应当真实、合法,本案黄先生采购和使用农药不存在产品缺陷,且来源渠道、标签标识均合法,其甘蔗地在用药后出现叶片变黄、生长停止,原因在于其用药不当、施肥不足所致,且甘蔗地在施肥后已经正常生长,黄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销售点。

在选购农药时,要仔细查验商品信息:农药是否有登记证号,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质量批准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质量指标、净含量及使用说明等,发现有外包装破损或标识标签不明的最好不购买。

购买农药时,一定主动索要留存购买发票或有关凭证,商品的包装袋、说明书也要妥善保管。留存的证据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等内容,且农药的样品也尽量取样留存,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作为投诉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农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清楚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如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诉、投诉(举报)。

案例九:快递企业未实名收寄申诉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9日,刘女士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称:2020年9月28日,其发现有人冒用她的个人信息在某快递公司寄件,要求该公司将包裹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该快递包裹被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后,刘女士对收件网点的处理结果和解释不满意,即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要求维权。

经市邮政管理局查实,该快递包裹由一男子邮寄系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某业务员于2020年9月28日收寄,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业务员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致使实际寄件人的信息与快递包裹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寄递信息的行为,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快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刘女士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律师点评】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从事涉枪涉毒、涉恐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名收寄成为快递安全管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实名制作出了硬性规定,从快递包裹的源头规范收寄行为。当用户来寄快递包裹时,快递公司站点的收件员需要需要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由于快递实名收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该项制度不仅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业务员于2020928日收寄某男子邮寄的快递包裹时,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但寄件人并非申诉人刘女士。显然,业务员登记的寄件人身份信息并非实际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查验寄件人的真实身份,明显违反实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因此某快递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至于刘女士个人信息如何被冒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点评律师: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黄世新律师)

【消费提示】近年来,快递投诉成了广大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主要反映快件延误等服务质量,以及快件丢失短少等问题。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1.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合法经营快递公司。

2.(1)仔细浏览快递公司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协议,规范填写快递详情单,在详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寄递物品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名认可,交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2)如必须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备注栏要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字样,以防到货后投递员私自交由其他人代签收,避免不必要麻烦。

3.邮寄贵重物品时,建议申请保价。

4.(1)签收快件前先确认是否属于自己的快件,拒绝签收不明快件,谨防诈骗。(2)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的可签字确认后要求与派送员共同验视内件;如果外包装破损的,请投递员确认并当面开箱验视且保留证据,如内件并无损坏等现象再进行签收,否则可拒收快件;(3)如果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或者损坏,可当场拒收然后由投递员确认后联系快递企业协商赔偿。

5.快件签收后,尽量销毁或涂抹快递详情单上的个人信息。

6.如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7日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广西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0771-12305,或者拨打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电话0770-6102826进行申诉。

案例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62,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兴市某好超市无证经营卷烟业务。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会同东兴边境派出所、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在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东盟国际贸易中心商铺,东兴市某好超市内查获非法卷烟一批,共计33个品种80.5条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据此,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教育。经查,当事人周某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其超市的卷烟系从周围的批发部处购进用于销售的,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移交给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周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如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在三年内都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销售金额巨大,甚至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潘力加律师)

【消费提示】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要加大对无证经营卷烟的查处力度,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如发现商店无证售卖卷烟,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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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发布日期:2021-03-15 21:58
  • 来源: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健身预付卡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初,防城港市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二十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A健身房办理预付卡消费,现A健身房内的很多健身器材和教练人员已搬走、撤走

案例一:健身预付卡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初,防城港市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二十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A健身房办理预付卡消费,现A健身房内的很多健身器材和教练人员已搬走、撤走,而且他们也无法联系上健身房的原老板。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健身房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法人。得知上述消息后,消费者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与商务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工作。经查实,在原老板经营的A健身房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多达400多人,预付卡消费金额少则是1000元普通会员卡,多则是10000多元办理私教课的会员卡。A健身房于2020年9月初已转让给现在的C姓老板。由于原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大部分健身器材已经被员工搬走,C姓老板已报警处理。调查处理时仍无法联系上原健身房老板,C姓老板以未实际收到钱为由拒绝退款或作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致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依法做出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第七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第八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由此可见,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A健身房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A健身房原老板以故意骗取钱财为目的,欺骗他人办理会员卡并拒绝承认或者突然失踪、变更经营人,则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受骗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需要慎重考虑,要注意以下方面:1、查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办卡信任度相对也高;2、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再红火的店铺都有经营不善倒闭的可能,所以,办卡预存大笔金额一定要理智;3、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在签字交费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含混不清的条文要当面进行确认、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4、妥善保存消费票据。办卡时要记得索要票据,而且一定要保存好;5、发生纠纷要主动及时维权。

案例二: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代办费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至24日,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共计110人举报称防城港xxx房地产公司要求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必须委托该公司代办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500元服务费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强制收取代办费是违规行为,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维权。

接到举报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售楼部大厅内醒目位置有“以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律由本公司办理,并收取代办费500元”告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微信群内也有类似内容通知。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约定。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房地产公司认识到错误,同意停止收取代办费,并将已收取的149户业主的代办费全部退还业主。

律师点评】开发商收代办费要根据业主意愿;若业主要自己去办理,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那么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不配合的,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一、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退还代办费。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

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开发商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涉嫌违法,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买房是人民的民生大事,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买房各种手续时应该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第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第二,警惕“协议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者疏于防范的心理,而设定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对此,购房者在签字时要慎重,必须确保看清、看懂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第三,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开发商或代办机构提出,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房地产公司也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交易,不投机取巧、欺骗消费者。

案例三:酒店泄漏个人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0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女士投诉称:本人当天通过微信在上思县xx国际大酒店定了一间房,在入住后,该酒店工作人员未经该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对其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消费者与该工作人员理论,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承认其行为有过错。尔后,消费者找酒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酒店负责人承诺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但之后,该酒店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处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调查处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内容属实,因酒店管理疏漏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加强酒店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顾客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保护顾客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酒店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工作人员私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新增8个条文规定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一个高度。(点评律师: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林燕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预定酒店时,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应尽量选择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的酒店。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保护客人隐私意识和技巧;制定合理的服务规则,站在顾客的角度,将保护顾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细化放入员工运营手册中;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安机关办案,都不允许泄露顾客的信息。

案例四: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引投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吴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初前往A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约定贷款利率为“LPR+157BP”,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A银行工作人员未在面谈阶段明确告知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亦未对还款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吴女士认为,A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过高,且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还款利息总额大于本金,该还款方式不合理,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解释清楚房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以及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被投诉银行,要求A银行尽快查明情况回应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A银行向投诉人吴女士解释:一是房贷利率影响因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二是还款方式方面: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前者每月还款额固定,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还款总利息较等额本金还款法高;后者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减少;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但还款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吴女士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统一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额计算公式的通知》(银贷政发〔1998〕149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本案中,A银行工作人员在面谈阶段未就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和两种还款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困扰,不利于借款人知情权的实现。(点评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卢天秀律师)

【消费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推介金融产品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介绍和说明,确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办理业务,避免产生业务纠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素养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受侵害。

案例五:东兴市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向某美容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浮肿、呕吐、头晕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汞中毒等病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将化妆品送检发现汞超标一万多倍,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化妆品的汞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行为。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如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共4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11800元。

对投诉人提出损害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用共29895元,并承担投诉人后继治疗费用,直至完全康复。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店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违法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守住法律的底线。(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戚莎莎律师)

【消费提示】(一)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或超市、合法网站等有质量保证的商家。如果在购买化妆品时,想了解该产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下载 “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二)学会看标签。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还应查看有无标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三)认准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该有中文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四)规避消费误区,警惕虚假宣传。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其作用较为缓和,一般不可能快速显效,不要被虚假、夸大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宣传所误导。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五)依法维权。购买化妆品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任何安全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停用产品,避免对皮肤的进一步刺激,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就诊,向医生征求意见。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案例六:境外旅游购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2日,张女士到我局投诉称,2020113日张女士在xx小区门口通过微信转账报名参加114-17日的四天三晚越南低价游,116日,在越南莲花集团(音译),被导游哄骗进店购物,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带团导游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张女士对此不满,故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要求维权。 

经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张女士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没有购物行程,张女士也没有跟旅行社签订购物补充协议。1月16日,张女士被导游哄骗进店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在当晚,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导游提出退货退款,导游称今天来不及了,等回国以后再处理。回国后118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导游要求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因旅游者提供的信息有限,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微信、电话等信息锁定组团社、出境社和导游,旅行社和导游表示目前因疫情原因,越南暂时封关,等通关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为安抚旅游者的情绪,执法人员反复与旅游者、导游、旅行社沟通协调,旅行社最终于428日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给旅游者。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在张女士报名时对其做出的“没有购物行程”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误导了张女士与其购买旅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没有与张女士约定购物行程,旅行过程中也没有与张女士对增加购物行程这一安排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带队的导游哄骗张女士进店进行购物消费,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张女士要求导游与旅行社退货退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旅行社上述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经协商由旅行社先垫付退货货款给张女士也体现了旅行社有错就改的良好态度。

旅行社在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除了需要承担垫付退货货款的责任外,还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选择旅行社参与旅游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合同内容与双方权利义务;

1)旅途中,如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或诱骗、逼迫游客进购物店购买商品的,可利用手机等工具做好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3)旅游购物记得索要发票,切莫贪小便宜。如需购买的,留存相关发票票据。

案例七:游乐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孩受伤的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615920分,邓女士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0613日晚730分带小孩到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玩耍,消费48元。进场门口有一个很大的海绵坑,邓女士陪同孩子进场鞋进去后,小孩跳进该海绵坑后发生骨折,随即晚上7:45分带孩子去了防城港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医生要求带孩子回家保守治疗。到目前为止邓女士反应总计已经花费6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找土中医保守治疗)。邓女士614日去找商家协调,告知得等保险赔付。邓女士恳请市场监管部门找商家协调处理,希望能给予赔偿3个月小孩的陪护费。

接到投诉后,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赔偿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6000元给邓女士,邓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等未成年人进入到所经营的游乐设施前,应口头告知该游乐设施的注意事项或提醒阅读该游乐设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或提醒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必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如果游乐园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或未在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进入到该游戏设施前,工作人员已告知该游戏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进行书面公示邓女士未尽监护职责的,对被监护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点评律师: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蔡始军律师)

【消费提示】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首先应注意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充分考虑人身安全,避免自身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游乐活动中,如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损害的,家长可通过保存票据、游乐卡或支付记录等方式留痕取证,有权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损害发生之后,如需住院治疗或产生影响工作、生活、学习的情形发生,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案例八: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3月8日在上思县中华路xx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一批名为“硝灭氰草津”的农药(山东中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影响甘蔗生长,但使用后发现其22亩的甘蔗已经停止生长,这与说明书上的说明严重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核实处理,要求商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黄先生采购的“硝灭氰草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经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实,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对应农药登记证为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所持有,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所销售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农药标签和说明内容一致,该农药标签和说明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依法持上思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颁发的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桂)45062120001。

(三)黄先生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从其外包装和标签,以及采购来源上查证,属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登记的农药,该农药的生产、经营渠道合法。

(四)黄先生在4块22亩甘蔗地一共喷施了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73小包(净含量70克/小包),总共5110克,平均喷施232克/亩。而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60-200克/亩”,存在用药过量的情况。

(五)黄先生在其中3块新种植的甘蔗地,从种植到喷施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都没有施用肥料,只是亩施用0.1%呋虫胺(杀虫剂)30公斤作为基肥;而另1块宿根蔗地也是在2月中旬的时候沟施0.2%杀单·噻虫嗪(杀虫剂)250斤/亩,外加总养分≥27%(22-0-5)复合肥料100斤/亩。

(六)黄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又对新植甘蔗地撒施尿素70斤/亩。调查组在5月21日到实地查看,22亩甘蔗已经正常生长。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进一步研讨后一致认为:

一、黄先生喷洒农药后甘蔗地出现一段时间的部分叶片变黄、停止生长,符合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甘蔗叶片可能会出现轻微发黄现象,但一般1-2周可恢复正常,不影响甘蔗的生长和产量”,属于甘蔗地喷施除草剂的一般表现。

二、黄先生的甘蔗地确实存在除草剂药害,主要原因是用药过量所致。

三、黄先生对新植蔗地没有下肥料,对宿根蔗地只施用了很少的复合肥料,是造成甘蔗长势弱,根系不发达,植株抗性差,造成甘蔗生长不良的另外因素。

【律师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未经登记的农药,或者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均非正规途径农药,消费者务必看清楚;另外,农药使用者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有安全缺陷且其标签和标识应当真实、合法,本案黄先生采购和使用农药不存在产品缺陷,且来源渠道、标签标识均合法,其甘蔗地在用药后出现叶片变黄、生长停止,原因在于其用药不当、施肥不足所致,且甘蔗地在施肥后已经正常生长,黄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销售点。

在选购农药时,要仔细查验商品信息:农药是否有登记证号,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质量批准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质量指标、净含量及使用说明等,发现有外包装破损或标识标签不明的最好不购买。

购买农药时,一定主动索要留存购买发票或有关凭证,商品的包装袋、说明书也要妥善保管。留存的证据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等内容,且农药的样品也尽量取样留存,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作为投诉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农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清楚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如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诉、投诉(举报)。

案例九:快递企业未实名收寄申诉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9日,刘女士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称:2020年9月28日,其发现有人冒用她的个人信息在某快递公司寄件,要求该公司将包裹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该快递包裹被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后,刘女士对收件网点的处理结果和解释不满意,即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要求维权。

经市邮政管理局查实,该快递包裹由一男子邮寄系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某业务员于2020年9月28日收寄,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业务员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致使实际寄件人的信息与快递包裹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寄递信息的行为,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快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刘女士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律师点评】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从事涉枪涉毒、涉恐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名收寄成为快递安全管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实名制作出了硬性规定,从快递包裹的源头规范收寄行为。当用户来寄快递包裹时,快递公司站点的收件员需要需要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由于快递实名收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该项制度不仅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业务员于2020928日收寄某男子邮寄的快递包裹时,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但寄件人并非申诉人刘女士。显然,业务员登记的寄件人身份信息并非实际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查验寄件人的真实身份,明显违反实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因此某快递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至于刘女士个人信息如何被冒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点评律师: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黄世新律师)

【消费提示】近年来,快递投诉成了广大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主要反映快件延误等服务质量,以及快件丢失短少等问题。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1.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合法经营快递公司。

2.(1)仔细浏览快递公司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协议,规范填写快递详情单,在详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寄递物品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名认可,交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2)如必须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备注栏要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字样,以防到货后投递员私自交由其他人代签收,避免不必要麻烦。

3.邮寄贵重物品时,建议申请保价。

4.(1)签收快件前先确认是否属于自己的快件,拒绝签收不明快件,谨防诈骗。(2)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的可签字确认后要求与派送员共同验视内件;如果外包装破损的,请投递员确认并当面开箱验视且保留证据,如内件并无损坏等现象再进行签收,否则可拒收快件;(3)如果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或者损坏,可当场拒收然后由投递员确认后联系快递企业协商赔偿。

5.快件签收后,尽量销毁或涂抹快递详情单上的个人信息。

6.如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7日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广西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0771-12305,或者拨打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电话0770-6102826进行申诉。

案例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62,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兴市某好超市无证经营卷烟业务。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会同东兴边境派出所、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在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东盟国际贸易中心商铺,东兴市某好超市内查获非法卷烟一批,共计33个品种80.5条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据此,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教育。经查,当事人周某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其超市的卷烟系从周围的批发部处购进用于销售的,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移交给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周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如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在三年内都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销售金额巨大,甚至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潘力加律师)

【消费提示】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要加大对无证经营卷烟的查处力度,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如发现商店无证售卖卷烟,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而且他们也无法联系上健身房的原老板。通过企业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健身房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变更法人。得知上述消息后,消费者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与商务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工作。经查实,在原老板经营的A健身房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多达400多人,预付卡消费金额少则是1000元普通会员卡,多则是10000多元办理私教课的会员卡。A健身房于2020年9月初已转让给现在的C姓老板。由于原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大部分健身器材已经被员工搬走,C姓老板已报警处理。调查处理时仍无法联系上原健身房老板,C姓老板以未实际收到钱为由拒绝退款或作出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致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依法做出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第七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第八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由此可见,A健身房原老板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A健身房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A健身房原老板以故意骗取钱财为目的,欺骗他人办理会员卡并拒绝承认或者突然失踪、变更经营人,则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受骗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需要慎重考虑,要注意以下方面:1、查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办卡信任度相对也高;2、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再红火的店铺都有经营不善倒闭的可能,所以,办卡预存大笔金额一定要理智;3、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在签字交费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含混不清的条文要当面进行确认、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4、妥善保存消费票据。办卡时要记得索要票据,而且一定要保存好;5、发生纠纷要主动及时维权。

案例二: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代办费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至24日,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共计110人举报称防城港xxx房地产公司要求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必须委托该公司代办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500元服务费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强制收取代办费是违规行为,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维权。

接到举报后,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售楼部大厅内醒目位置有“以按揭贷款购房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律由本公司办理,并收取代办费500元”告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微信群内也有类似内容通知。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约定。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房地产公司认识到错误,同意停止收取代办费,并将已收取的149户业主的代办费全部退还业主。

律师点评】开发商收代办费要根据业主意愿;若业主要自己去办理,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那么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开发商有义务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不配合的,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一、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退还代办费。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收取相关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收取代办费”。

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开发商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涉嫌违法,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温燕飞)

【消费提示】买房是人民的民生大事,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买房各种手续时应该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第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开发商代办不动产登记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当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以及办证所需费用的具体明细,对于合同约定有强制服务,违反自愿选择的收费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第二,警惕“协议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者疏于防范的心理,而设定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对此,购房者在签字时要慎重,必须确保看清、看懂协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第三,注意证据保全,不要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开发商或代办机构提出,未有效保留证据或主张权利超过期限,都将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房地产公司也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交易,不投机取巧、欺骗消费者。

案例三:酒店泄漏个人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0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女士投诉称:本人当天通过微信在上思县xx国际大酒店定了一间房,在入住后,该酒店工作人员未经该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对其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消费者与该工作人员理论,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承认其行为有过错。尔后,消费者找酒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酒店负责人承诺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但之后,该酒店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处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调查处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内容属实,因酒店管理疏漏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加强酒店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顾客个人信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保护顾客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酒店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工作人员私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新增8个条文规定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一个高度。(点评律师: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林燕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预定酒店时,为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应尽量选择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的酒店。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保护客人隐私意识和技巧;制定合理的服务规则,站在顾客的角度,将保护顾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细化放入员工运营手册中;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安机关办案,都不允许泄露顾客的信息。

案例四: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引投诉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吴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初前往A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约定贷款利率为“LPR+157BP”,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A银行工作人员未在面谈阶段明确告知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亦未对还款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吴女士认为,A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过高,且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还款利息总额大于本金,该还款方式不合理,遂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A银行解释清楚房贷利率的影响因素以及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被投诉银行,要求A银行尽快查明情况回应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A银行向投诉人吴女士解释:一是房贷利率影响因素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二是还款方式方面: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前者每月还款额固定,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还款总利息较等额本金还款法高;后者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减少;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但还款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吴女士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统一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额计算公式的通知》(银贷政发〔1998〕149号)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本案中,A银行工作人员在面谈阶段未就影响贷款利率的具体因素和两种还款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困扰,不利于借款人知情权的实现。(点评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卢天秀律师)

【消费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推介金融产品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介绍和说明,确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办理业务,避免产生业务纠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素养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受侵害。

案例五:东兴市化妆品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向某美容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出现浮肿、呕吐、头晕等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汞中毒等病变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将化妆品送检发现汞超标一万多倍,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要求美容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化妆品的汞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工业产品的行为。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如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共4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11800元。

对投诉人提出损害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用共29895元,并承担投诉人后继治疗费用,直至完全康复。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汞含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店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违法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守住法律的底线。(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戚莎莎律师)

【消费提示】(一)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择营业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或超市、合法网站等有质量保证的商家。如果在购买化妆品时,想了解该产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所购产品相关信息,还可下载 “中国药品监管”App,直接输入产品名称查询即可。(二)学会看标签。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还应查看有无标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三)认准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应该有中文标识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四)规避消费误区,警惕虚假宣传。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其作用较为缓和,一般不可能快速显效,不要被虚假、夸大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宣传所误导。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五)依法维权。购买化妆品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如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任何安全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停用产品,避免对皮肤的进一步刺激,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就诊,向医生征求意见。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案例六:境外旅游购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2日,张女士到我局投诉称,2020113日张女士在xx小区门口通过微信转账报名参加114-17日的四天三晚越南低价游,116日,在越南莲花集团(音译),被导游哄骗进店购物,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带团导游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张女士对此不满,故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要求维权。 

经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投诉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张女士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没有购物行程,张女士也没有跟旅行社签订购物补充协议。1月16日,张女士被导游哄骗进店购买了8000元人民币的翡翠,在当晚,张女士察觉被骗,找导游提出退货退款,导游称今天来不及了,等回国以后再处理。回国后118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导游要求退货退款,导游说要收取30%的手续费。因旅游者提供的信息有限,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微信、电话等信息锁定组团社、出境社和导游,旅行社和导游表示目前因疫情原因,越南暂时封关,等通关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为安抚旅游者的情绪,执法人员反复与旅游者、导游、旅行社沟通协调,旅行社最终于428日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给旅游者。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在张女士报名时对其做出的“没有购物行程”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误导了张女士与其购买旅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没有与张女士约定购物行程,旅行过程中也没有与张女士对增加购物行程这一安排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带队的导游哄骗张女士进店进行购物消费,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张女士要求导游与旅行社退货退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旅行社上述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经协商由旅行社先垫付退货货款给张女士也体现了旅行社有错就改的良好态度。

旅行社在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除了需要承担垫付退货货款的责任外,还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选择旅行社参与旅游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合同内容与双方权利义务;

1)旅途中,如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或诱骗、逼迫游客进购物店购买商品的,可利用手机等工具做好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3)旅游购物记得索要发票,切莫贪小便宜。如需购买的,留存相关发票票据。

案例七:游乐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孩受伤的消费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0年615920分,邓女士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0613日晚730分带小孩到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玩耍,消费48元。进场门口有一个很大的海绵坑,邓女士陪同孩子进场鞋进去后,小孩跳进该海绵坑后发生骨折,随即晚上7:45分带孩子去了防城港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医生要求带孩子回家保守治疗。到目前为止邓女士反应总计已经花费6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找土中医保守治疗)。邓女士614日去找商家协调,告知得等保险赔付。邓女士恳请市场监管部门找商家协调处理,希望能给予赔偿3个月小孩的陪护费。

接到投诉后,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xx游乐场内的蹦床公园赔偿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6000元给邓女士,邓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等未成年人进入到所经营的游乐设施前,应口头告知该游乐设施的注意事项或提醒阅读该游乐设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或提醒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就必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如果游乐园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或未在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进入到该游戏设施前,工作人员已告知该游戏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进行书面公示邓女士未尽监护职责的,对被监护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点评律师: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蔡始军律师)

【消费提示】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首先应注意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充分考虑人身安全,避免自身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游乐活动中,如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损害的,家长可通过保存票据、游乐卡或支付记录等方式留痕取证,有权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损害发生之后,如需住院治疗或产生影响工作、生活、学习的情形发生,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案例八: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3月8日在上思县中华路xx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一批名为“硝灭氰草津”的农药(山东中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影响甘蔗生长,但使用后发现其22亩的甘蔗已经停止生长,这与说明书上的说明严重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核实处理,要求商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黄先生采购的“硝灭氰草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经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实,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对应农药登记证为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所持有,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所销售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农药标签和说明内容一致,该农药标签和说明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依法持上思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颁发的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桂)45062120001。

(三)黄先生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从其外包装和标签,以及采购来源上查证,属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登记的农药,该农药的生产、经营渠道合法。

(四)黄先生在4块22亩甘蔗地一共喷施了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73小包(净含量70克/小包),总共5110克,平均喷施232克/亩。而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60-200克/亩”,存在用药过量的情况。

(五)黄先生在其中3块新种植的甘蔗地,从种植到喷施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都没有施用肥料,只是亩施用0.1%呋虫胺(杀虫剂)30公斤作为基肥;而另1块宿根蔗地也是在2月中旬的时候沟施0.2%杀单·噻虫嗪(杀虫剂)250斤/亩,外加总养分≥27%(22-0-5)复合肥料100斤/亩。

(六)黄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又对新植甘蔗地撒施尿素70斤/亩。调查组在5月21日到实地查看,22亩甘蔗已经正常生长。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进一步研讨后一致认为:

一、黄先生喷洒农药后甘蔗地出现一段时间的部分叶片变黄、停止生长,符合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甘蔗叶片可能会出现轻微发黄现象,但一般1-2周可恢复正常,不影响甘蔗的生长和产量”,属于甘蔗地喷施除草剂的一般表现。

二、黄先生的甘蔗地确实存在除草剂药害,主要原因是用药过量所致。

三、黄先生对新植蔗地没有下肥料,对宿根蔗地只施用了很少的复合肥料,是造成甘蔗长势弱,根系不发达,植株抗性差,造成甘蔗生长不良的另外因素。

【律师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未经登记的农药,或者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均非正规途径农药,消费者务必看清楚;另外,农药使用者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有安全缺陷且其标签和标识应当真实、合法,本案黄先生采购和使用农药不存在产品缺陷,且来源渠道、标签标识均合法,其甘蔗地在用药后出现叶片变黄、生长停止,原因在于其用药不当、施肥不足所致,且甘蔗地在施肥后已经正常生长,黄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销售点。

在选购农药时,要仔细查验商品信息:农药是否有登记证号,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质量批准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质量指标、净含量及使用说明等,发现有外包装破损或标识标签不明的最好不购买。

购买农药时,一定主动索要留存购买发票或有关凭证,商品的包装袋、说明书也要妥善保管。留存的证据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等内容,且农药的样品也尽量取样留存,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作为投诉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农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清楚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如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诉、投诉(举报)。

案例九:快递企业未实名收寄申诉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9日,刘女士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称:2020年9月28日,其发现有人冒用她的个人信息在某快递公司寄件,要求该公司将包裹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该快递包裹被拦截并退回收件网点后,刘女士对收件网点的处理结果和解释不满意,即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要求维权。

经市邮政管理局查实,该快递包裹由一男子邮寄系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某业务员于2020年9月28日收寄,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业务员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收寄该快递包裹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致使实际寄件人的信息与快递包裹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寄递信息的行为,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快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刘女士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律师点评】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从事涉枪涉毒、涉恐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名收寄成为快递安全管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实名制作出了硬性规定,从快递包裹的源头规范收寄行为。当用户来寄快递包裹时,快递公司站点的收件员需要需要对寄件人进行实名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由于快递实名收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该项制度不仅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业务员于2020928日收寄某男子邮寄的快递包裹时,该快递包裹记载的寄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与申诉人刘女士有关个人信息相符,但寄件人并非申诉人刘女士。显然,业务员登记的寄件人身份信息并非实际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查验寄件人的真实身份,明显违反实名收寄的相关规定,因此某快递公司因其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至于刘女士个人信息如何被冒用及其他法律责任,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点评律师: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黄世新律师)

【消费提示】近年来,快递投诉成了广大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主要反映快件延误等服务质量,以及快件丢失短少等问题。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1.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合法经营快递公司。

2.(1)仔细浏览快递公司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协议,规范填写快递详情单,在详情单上如实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寄递物品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由本人签名认可,交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2)如必须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备注栏要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字样,以防到货后投递员私自交由其他人代签收,避免不必要麻烦。

3.邮寄贵重物品时,建议申请保价。

4.(1)签收快件前先确认是否属于自己的快件,拒绝签收不明快件,谨防诈骗。(2)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的可签字确认后要求与派送员共同验视内件;如果外包装破损的,请投递员确认并当面开箱验视且保留证据,如内件并无损坏等现象再进行签收,否则可拒收快件;(3)如果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或者损坏,可当场拒收然后由投递员确认后联系快递企业协商赔偿。

5.快件签收后,尽量销毁或涂抹快递详情单上的个人信息。

6.如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7日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广西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0771-12305,或者拨打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电话0770-6102826进行申诉。

案例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62,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兴市某好超市无证经营卷烟业务。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会同东兴边境派出所、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在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东盟国际贸易中心商铺,东兴市某好超市内查获非法卷烟一批,共计33个品种80.5条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据此,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教育。经查,当事人周某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其超市的卷烟系从周围的批发部处购进用于销售的,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移交给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周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如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在三年内都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销售金额巨大,甚至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潘力加律师)

【消费提示】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要加大对无证经营卷烟的查处力度,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如发现商店无证售卖卷烟,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