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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民政局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防城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9-06 11:36

  •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

  (一)医疗救助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由救助对象持低保、重残、特困、低收入等资格审批材料及医疗费用结算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单独申报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录入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工作移交过渡期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工作

  1、在本统筹地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兜底保障等制度的“一站式”结算,采取先预拨再结算的方式,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定期向各资金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定期结算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在本统筹地区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且符合转诊规定的,由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刷卡结算,返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凭诊疗票据或根据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就医报销数据,按照“一站式”要求具体办理结算。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一站式”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结算。

  4、各县(市、区)指定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向参保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预拨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并定期结算。

  二、做好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工作

  (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录入工作

  1、医疗救助管理职能划转医保部门管理后,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新增救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报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确保新增对象能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并及时终止退出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2、已交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权限的,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完成新增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未交接医疗救助系统权限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二)医疗救助资金账务和档案材料移交

  1、资金账务移交。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面结算(包括历年与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尚未清算的费用)。

  原留存于民政部门预算的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盘活,或转入同级医疗救助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帐册进行封存移交,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数据及时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2、档案资料移交。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各类文档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等,按照统一的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移交。

  三、加强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

  (一)强化经费保障

  1、各县(市、区)按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各县(市、区)应积极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责任,在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兜底保障资金,确保本地区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一资金结算

  1、报表收集与核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定,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原方式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报表;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月统一收集核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报表,将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兜底保障费用按参保地整理,于每月20日前将报表原件报送至相应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资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资金,与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规范资金拨付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度,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医疗救助基金至医保经办机构。

  2、兜底保障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结果,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兜底保障资金拨付至医保经办机构。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兜底费用。

  (四)加强资金核算与监管

  1、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与单独核算。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账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及情况说明。

  3、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施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禁止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做好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工作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运行规范等工作,使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转,持续推进。对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项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把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做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为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民政局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防城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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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9-06 11:36
  •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印发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

  (一)医疗救助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由救助对象持低保、重残、特困、低收入等资格审批材料及医疗费用结算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单独申报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录入医疗救助系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工作移交过渡期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工作

  1、在本统筹地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兜底保障等制度的“一站式”结算,采取先预拨再结算的方式,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定期向各资金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定期结算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在本统筹地区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且符合转诊规定的,由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刷卡结算,返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凭诊疗票据或根据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就医报销数据,按照“一站式”要求具体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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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县(市、区)指定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向参保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预拨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并定期结算。

  二、做好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工作

  (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录入工作

  1、医疗救助管理职能划转医保部门管理后,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新增救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报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确保新增对象能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并及时终止退出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2、已交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权限的,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完成新增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未交接医疗救助系统权限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二)医疗救助资金账务和档案材料移交

  1、资金账务移交。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面结算(包括历年与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尚未清算的费用)。

  原留存于民政部门预算的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盘活,或转入同级医疗救助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帐册进行封存移交,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数据及时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2、档案资料移交。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各类文档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等,按照统一的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移交。

  三、加强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

  (一)强化经费保障

  1、各县(市、区)按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各县(市、区)应积极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责任,在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兜底保障资金,确保本地区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一资金结算

  1、报表收集与核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定,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原方式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报表;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月统一收集核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报表,将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兜底保障费用按参保地整理,于每月20日前将报表原件报送至相应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资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资金,与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规范资金拨付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度,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医疗救助基金至医保经办机构。

  2、兜底保障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结果,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兜底保障资金拨付至医保经办机构。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兜底费用。

  (四)加强资金核算与监管

  1、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与单独核算。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账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及情况说明。

  3、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施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禁止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做好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工作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运行规范等工作,使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转,持续推进。对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项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把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做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为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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