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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日期:2021-10-27 15:37

  • 来源:防城港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会现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五楼会议室举行《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介绍《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批准,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的媒体记者,有各县(市、区)人大、市直和防城区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还有来自防城江沿江乡镇(街道)的河长,热烈欢迎你们的到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人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来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
 
  下面,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陈丹桂副主任介绍《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为完善防城江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增强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从立法调研到获批通过历时一年多,是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继《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第二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在,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防城江全长83.84公里,流域面积894.6平方公里,流经6个乡镇(街道)34个村(社区),沿途汇集了扶隆江、那勤江、大菉江、华石江等多条支流,最终流入防城港西海湾。防城江是防城港市的母亲河,是防城港市宝贵而不可替代的淡水资源,解决了防城、港口两个城区6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还是重要的工业用水来源。近几年,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各种有力举措保持了防城江木头滩等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给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形成了巨大压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早已深入人心,市民群众对立法保护“母亲河”的呼声很高,制定《条例》是顺应民声,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体现。2019年,我们将制定《条例》纳入了《防城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二、制定过程
 
  一直以来,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是关系普通大众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件大事。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民群众呼声,在2020年1月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立即将制定《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来推进,成立了由人大相关委室、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司法局、城区人大、专家顾问组成的立法工作组,提前介入《条例》调研起草,把握《条例》审议进程,指导《条例》论证修改,在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听取吸纳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条例》,确保《条例》务实、可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划定三个保护区。《条例》规定其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根据保护需要,《条例》明确防城江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将防城江水体及其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在总体上规定了三个保护区的划定原则、改善流域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委托了专业机构按照《条例》的原则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同步划定防城江流域具体范围,确保《条例》对保护范围的规定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保护需求相符合。同时,为了使防城江流域保护范围具有稳定性,但又能够及时与上位法保护规定相衔接,《条例》规定了防城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分区规定与专项规定相结合,让保护措施宽严相济。为了平衡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保护规定更贴合实际需要,《条例》对于保护规定的设置也是经过审慎研究的。《条例》按照保护需求,从宽到严分别设置了三个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合理利用区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一般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重点保护区;对于整个防城江流域内存在的普遍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设置了速生桉种植、餐饮管理、污水排放管理、含磷洗涤用品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监管、采砂监管等专项规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条例》强化河长制内容,鼓励公众参与。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中的职责担当,《条例》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水利等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强调了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确保河长制得到贯彻落实,发挥各级河长在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河长制的有关内容,强调了有关部门和各级河长齐抓共管。《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强化部门执法力度。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条例》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结合保护需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主要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有关标识或者防护设施,违法使用农药、破坏山林、畜禽水产养殖、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在干流支流从事水上娱乐活动、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记者朋友们,防城港市依山傍水、沿边靠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为防城港市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防城江流域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开展防城江保护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防城江保护工作普法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希望各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这部法规,提高社会知晓率,为《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钟祎: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欢迎各位记者就你们关注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介绍媒体名称。
 
 
 
  人民网:
 
  《条例》划定了三个区域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保护,具体是怎样划分的呢?如何体现《条例》规定是在保护的前提下谋求发展?
 
 
  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
 
  感谢这位记者的关注。刚才陈丹桂副主任已经介绍了,《条例》划定的三个区域分别是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从三个保护区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来,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我们侧重的是保护,合理利用区侧重的是发展。按照《条例》规定,防城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一定范围划定为一般保护区,这个范围有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二是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三是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这样的划分是综合考虑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防城港市发展的需要,防城江流域内的饮用水源和重要水源主要在防城江上中游,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大多在城区范围,按照原来的城市规划也属于工业发展区。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条例》对合理利用区仍然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禁止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等。而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要更加严格。
 
 
  广西日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如何与河长制工作有效衔接,河长制如何助推《条例》实施?
 
 
  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河长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是防城港市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河道规划管理和保护予以明确,对已建立的河长体系,更明确的分级分段组织实施管理及保护,市河长办并专门针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这些都是与中央、自治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要求相辅相成的,对我市河长制工作起到一个有效保障作用。
 
  河长制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助推《条例》的实施:一是针对河道管理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完善河长制工作联席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二是严格落实条例中明确的“市政府领导,县主体责任,乡镇落实,村协助”的防城江保护管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城江保护工作。各级河长依法履行好防城江各级河长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城江保护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为解决防城江多头多重执法问题,市直相关部门建立防城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建立防城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建立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四是加强信息公示制度在内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防城港日报:
 
  根据刚才丹桂副主任的介绍,我们了解到,防城江流域有很大一部分范围是在乡村,我们的《条例》有哪些内容体现了对乡村的管理和保护吗?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知道,这几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一直秉承这样的一个理念: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是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之一,治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既能够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又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现实中,防城江流域内分布的村庄条件各不相同,有的村庄距离城镇较远,成零星分散状态。如果全部将污水管网覆盖各个村庄是不切合实际的,特别是对于污水产生量小的村庄,很有可能因为收集污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转要求,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闲置,那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条例》根据村庄距离城镇远近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污水处理方式,规定了:城市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同时,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及水体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南国早报:
 
 防城港流域范围内分布有很多畜禽养殖户,大家比较关心条例出台后对现有养殖户有何影响。请问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何规定?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
 
  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社会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流域范围内各地都分布有各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等,不同类型的养殖主体对河流污染程度各有不同。对畜禽养殖管理不善,会造成污染物流入江内,污染水质。制定一部既要保护好防城江又能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例是我们总体思路。因此,《条例》将防城江水体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在禁养区内不得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此外,还规定了在畜禽养殖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还规定了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防城江流域陆域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的具体范围。
 
 
 
  国际在线:
 
 近年来,河道采砂问题一直是全国各地比较关注的,我们《条例》对于采砂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呢?
 
 
  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
 
  好的,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众所周知,防城江流域茅岭镇有着丰富的河砂资源,有关部门对这一带的采砂问题一直是严格管控的,也组织过打击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条例》也设定采砂监管条款予以回应。考虑到上位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惩治非法采砂已经足够管用,但经营性采砂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管控难度也比较大,《条例》没有规定涉及非法采砂的内容,而是规定了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经营性采砂。同时,考虑到河砂自然沉积,如果不及时清淤疏浚,同样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因此,《条例》从保持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条例》还衔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河道采砂许可的有关规定,允许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时按需要采砂,但强调了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如: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等。
 
 
  光明日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如何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市生态环境局将采取六个措施落实《条例》:
 
  (一)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条例》的了解。
 
  (二)定期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污染跟踪调查。定期巡查是否有对水体污染影响的项目或破坏行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实行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做好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规划,系统推进防城江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污染水环境。
 
  (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条例》有效实施。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六)严格防城江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检查,创新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依法破解制约防城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钟祎: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如需进一步采访,请记者会后联系相关部门。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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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日期:2021-10-27 15:37
  • 来源:防城港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会现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五楼会议室举行《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介绍《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批准,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的媒体记者,有各县(市、区)人大、市直和防城区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还有来自防城江沿江乡镇(街道)的河长,热烈欢迎你们的到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人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来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祎。
 
  下面,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陈丹桂副主任介绍《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丹桂: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为完善防城江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增强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从立法调研到获批通过历时一年多,是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继《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第二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在,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防城江全长83.84公里,流域面积894.6平方公里,流经6个乡镇(街道)34个村(社区),沿途汇集了扶隆江、那勤江、大菉江、华石江等多条支流,最终流入防城港西海湾。防城江是防城港市的母亲河,是防城港市宝贵而不可替代的淡水资源,解决了防城、港口两个城区6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还是重要的工业用水来源。近几年,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各种有力举措保持了防城江木头滩等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给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形成了巨大压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早已深入人心,市民群众对立法保护“母亲河”的呼声很高,制定《条例》是顺应民声,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体现。2019年,我们将制定《条例》纳入了《防城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二、制定过程
 
  一直以来,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都是关系普通大众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件大事。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民群众呼声,在2020年1月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立即将制定《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来推进,成立了由人大相关委室、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司法局、城区人大、专家顾问组成的立法工作组,提前介入《条例》调研起草,把握《条例》审议进程,指导《条例》论证修改,在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听取吸纳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条例》,确保《条例》务实、可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划定三个保护区。《条例》规定其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根据保护需要,《条例》明确防城江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将防城江水体及其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在总体上规定了三个保护区的划定原则、改善流域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委托了专业机构按照《条例》的原则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同步划定防城江流域具体范围,确保《条例》对保护范围的规定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保护需求相符合。同时,为了使防城江流域保护范围具有稳定性,但又能够及时与上位法保护规定相衔接,《条例》规定了防城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分区规定与专项规定相结合,让保护措施宽严相济。为了平衡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保护规定更贴合实际需要,《条例》对于保护规定的设置也是经过审慎研究的。《条例》按照保护需求,从宽到严分别设置了三个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合理利用区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一般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重点保护区;对于整个防城江流域内存在的普遍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设置了速生桉种植、餐饮管理、污水排放管理、含磷洗涤用品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监管、采砂监管等专项规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条例》强化河长制内容,鼓励公众参与。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中的职责担当,《条例》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水利等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强调了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确保河长制得到贯彻落实,发挥各级河长在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河长制的有关内容,强调了有关部门和各级河长齐抓共管。《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强化部门执法力度。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条例》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结合保护需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主要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有关标识或者防护设施,违法使用农药、破坏山林、畜禽水产养殖、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在干流支流从事水上娱乐活动、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记者朋友们,防城港市依山傍水、沿边靠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为防城港市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防城江流域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开展防城江保护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防城江保护工作普法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希望各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这部法规,提高社会知晓率,为《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钟祎: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欢迎各位记者就你们关注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介绍媒体名称。
 
 
 
  人民网:
 
  《条例》划定了三个区域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保护,具体是怎样划分的呢?如何体现《条例》规定是在保护的前提下谋求发展?
 
 
  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敏:
 
  感谢这位记者的关注。刚才陈丹桂副主任已经介绍了,《条例》划定的三个区域分别是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从三个保护区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来,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我们侧重的是保护,合理利用区侧重的是发展。按照《条例》规定,防城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一定范围划定为一般保护区,这个范围有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二是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三是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这样的划分是综合考虑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防城港市发展的需要,防城江流域内的饮用水源和重要水源主要在防城江上中游,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大多在城区范围,按照原来的城市规划也属于工业发展区。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条例》对合理利用区仍然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禁止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等。而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要更加严格。
 
 
  广西日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如何与河长制工作有效衔接,河长制如何助推《条例》实施?
 
 
  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建新: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河长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是防城港市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河道规划管理和保护予以明确,对已建立的河长体系,更明确的分级分段组织实施管理及保护,市河长办并专门针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这些都是与中央、自治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要求相辅相成的,对我市河长制工作起到一个有效保障作用。
 
  河长制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助推《条例》的实施:一是针对河道管理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完善河长制工作联席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二是严格落实条例中明确的“市政府领导,县主体责任,乡镇落实,村协助”的防城江保护管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城江保护工作。各级河长依法履行好防城江各级河长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城江保护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为解决防城江多头多重执法问题,市直相关部门建立防城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建立防城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建立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四是加强信息公示制度在内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防城港日报:
 
  根据刚才丹桂副主任的介绍,我们了解到,防城江流域有很大一部分范围是在乡村,我们的《条例》有哪些内容体现了对乡村的管理和保护吗?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芳: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知道,这几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一直秉承这样的一个理念: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是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之一,治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既能够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又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现实中,防城江流域内分布的村庄条件各不相同,有的村庄距离城镇较远,成零星分散状态。如果全部将污水管网覆盖各个村庄是不切合实际的,特别是对于污水产生量小的村庄,很有可能因为收集污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转要求,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闲置,那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条例》根据村庄距离城镇远近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污水处理方式,规定了:城市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同时,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及水体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南国早报:
 
 防城港流域范围内分布有很多畜禽养殖户,大家比较关心条例出台后对现有养殖户有何影响。请问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何规定?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景群:
 
  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社会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流域范围内各地都分布有各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等,不同类型的养殖主体对河流污染程度各有不同。对畜禽养殖管理不善,会造成污染物流入江内,污染水质。制定一部既要保护好防城江又能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例是我们总体思路。因此,《条例》将防城江水体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在禁养区内不得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此外,还规定了在畜禽养殖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还规定了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防城江流域陆域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的具体范围。
 
 
 
  国际在线:
 
 近年来,河道采砂问题一直是全国各地比较关注的,我们《条例》对于采砂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呢?
 
 
  市司法局副局长黄新:
 
  好的,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众所周知,防城江流域茅岭镇有着丰富的河砂资源,有关部门对这一带的采砂问题一直是严格管控的,也组织过打击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条例》也设定采砂监管条款予以回应。考虑到上位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惩治非法采砂已经足够管用,但经营性采砂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管控难度也比较大,《条例》没有规定涉及非法采砂的内容,而是规定了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经营性采砂。同时,考虑到河砂自然沉积,如果不及时清淤疏浚,同样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因此,《条例》从保持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条例》还衔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365体育网址,皇冠足球体育河道采砂许可的有关规定,允许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时按需要采砂,但强调了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如: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等。
 
 
  光明日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如何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市生态环境局将采取六个措施落实《条例》:
 
  (一)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条例》的了解。
 
  (二)定期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污染跟踪调查。定期巡查是否有对水体污染影响的项目或破坏行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实行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做好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规划,系统推进防城江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污染水环境。
 
  (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条例》有效实施。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六)严格防城江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检查,创新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依法破解制约防城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钟祎: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如需进一步采访,请记者会后联系相关部门。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