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新区管委 发表时间:2020-07-23
(一)由防城港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起草,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六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参照借鉴区内先行城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实施暂行办法的意义
加强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推进落户防城港高新区的项目加快建设。
三、什么是建设用地共管资金
是指依据本办法测算的金额,由土地使用者以宗地为单位存入其银行账户,防城港高新区管委与土地使用者、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本宗地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共管资金设立的范围
落户防城港高新区的单独选址并获得项目建设土地的工业、仓储、住宅、新闻出版、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商服等各类项目须设立共管资金。
五、哪些项目可以免存共管资金
1.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2.财政性投资≥50%的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4.划拨土地;
5.已供地项目。
六、共管资金的来源
由土地使用者按照标准缴纳。
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计算
1.工业项目用地按350万元/亩核算;
2.仓储项目用地按300万元/亩核算;
3.住宅、新闻出版、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项目用地按计容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核算;
4.商服项目用地按计容建筑面积4500元/平方米核算。
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
八、共管资金账户的设立及存入程序
1.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以土地使用者名义在防城港市内银行设立共管资金账户。
2. 防城港高新区管委与土地使用者、银行三方签订共管资金监管协议书。共管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须包含防城港高新区管委印章。
3.“招拍挂”出让的用地,应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管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出让用地在审批供地手续时同时签订共管资金监管协议。
4.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用地共管资金存入共管账户。
九、共管资金的提取程序
1.由土地使用者依据用于本宗地项目建设实际发生费用情况向防城港高新区管委提出提款申请;
2.收到申请后,防城港高新区管委同国土局、住建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认定;
3.防城港高新区管委根据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有效票据总金额的80%确定准予提取金额,如按有效票据总金额的80%核算的金额大于原存入的共管资金金额,则给予全部提取,并出具授权提款通知书;
4.土地使用者持授权提款通知书和盖有防城港高新区管委、指定印章的付款凭证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5.共管账户中存入的共管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管理使用。
十、其他规定
1.土地使用者不签订共管资金监管协议书或不按时足额存入建设用地共管资金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
2.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点开工建设的,共管资金必须先用于承担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责任。如土地使用者预存的资金不足以承担履约责任,国土部门有依法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