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防城港市超大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发表时间:2020-08-18
第五十一条 营运车辆承包者、驾驶员的安全学习规定:
一、 车辆承包者每季安全学习不得少于1次。
二、 营运公交车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日”活动每月不得少于1次。
三、 承包者、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四、 承包者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传达、学习有关运输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
(二)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
(三)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训;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
(五)有关车辆技术性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驾驶员防危和避险技术;
(六)针对安全行车心理素质的培训;
(七)公交运输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十二条 承包者、驾驶员的安全学习会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安技科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主持,会议记录必须有:学习时间、地点、主持人、学习内容等文字记录。